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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乌旗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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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现将《东乌旗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8日

东乌旗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全旗粮食安全,根据自治区及盟级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粮食应急工作实行旗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按照粮食事权的划分和不同的应急等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2.明确分工,加强协作。粮食应急工作的完成须由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完成。各相关部门必须按预案要求,明确责任,协调配合。

  3.依法规范,严格程序。应急各项工作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应急的启动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操作。

  4.随时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采取科学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动态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预案适应情况。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我旗境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紧张状态。全旗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设立粮食应急网点及配送点,负责全旗粮食应急工作,应急网点2处,设在东乌珠穆沁旗军供粮站、东乌旗盛达粮油店;配送点7处,道特淖尔镇、额吉淖尔镇(2处)、满都宝力格镇、萨麦苏木、阿拉坦合力苏木、乌拉盖管理区各1处。由发改局负责日常工作。具体工作安排: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旗粮食市场动态,发改局负责向旗政府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旗政府下达指示,联系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并上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第五条 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旗政府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1.发改局:负责加强市场粮价监测,掌握粮价变化情况,分析预测粮价变化趋势,提出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建议,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加强粮情监测;及时掌握主要粮食品种购进、销售、库存的数量和价格,分析预测供求关系变化趋势;提出应急粮食运输、加工、销售办法,指定应急承担企业;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动、销售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2.财政局:负责建立和落实应急资金,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对粮食应急行动的需要。

  3.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4.民政局:收集掌握最低保障人员的具体情况,在应急时期提出粮食价格补贴意见。

  5.教科局:负责提出对学生食堂粮食供应和对在校特困生价格补贴的意见,落实和发放价格补贴。

  6.交通局:负责运力安排和调度,保证调运应急粮食所需运力。

  7.食药工商质监局: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缺斤短两、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负责市场粮油食品安全,防止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负责对粮油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8.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用粮、价格干预、应急资金使用中的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9.金融办:负责落实应急贷款,保证粮食应急需要。

  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三章 应急监测、预测及报告

  第七条 发改局应当建立全旗粮食市场行情、供求形势的监测分析系统,通过对旗内外主要粮食品种的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储备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查询和信息分析,预测对本旗粮食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向旗政府提出建议。

  第八条 应急报告。发生如下情况,必须由发改局进行核实检查,并向旗政府上报。

  1.发生地震、雪灾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严重传染性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

  3.因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价格一周内上涨20%—50%或持续一周上涨50%以上,出现群众性恐慌、集中抢购的。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发改局要立即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迅速采取措施稳定粮食市场。

  第十条 我旗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旗政府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如确需动用上一级地方储备粮时,由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盟市粮食局会同盟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盟行署批准。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发改局应当及时向旗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二条 旗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盟市的有关规定以及粮食储备计划,足额安排粮食储备补贴资金,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

  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