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驻旗各单位:
根据上级环保部门有关要求,旗环保局制定了《东乌珠穆沁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
东乌珠穆沁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7〕194号)以及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污普〔2017〕9号)、锡林郭勒盟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锡污普办[2018]2号)文件要求,为认真完成我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旗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我旗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掌握区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我旗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东乌旗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镇区内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集中式污水处理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铺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镇区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旗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统一调查,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建立政府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分工明确的普查工作运行机制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旗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旗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有关方面确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地各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由本单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并落实1名联络员,协调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表填报工作。
建立各有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体系,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发挥好环保系统内各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的作用,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审核汇总、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8年初开展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到2018年底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旗污染源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进展和工作需要,在各阶段开展普查宣传和培训。
1.前期准备。旗人民政府成立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落实人员和办公条件。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编制污染源普查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同时建立普查制度,组织编制污染源普查预算,完成普查信息系统部署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普查实施方案及经费、人员、办公场所应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2018年底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地普查实施方案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2.清查建库。按照全面覆盖、不重不漏的原则,旗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普查清查,建立全旗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开展全旗清查质量控制核查与评估。汇总全旗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明细,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单;排查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印制普查表,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的入户调查、现场监测、数据录入与审核报送,开展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定期上报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4.审核汇总。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和汇总。依据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数据,组织开展数据审核和汇总,上报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底完成。
5.质量核查。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分级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3月完成。
6.总结发布。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负责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工作;开展普查成果分析、总结与应用,编制本地区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四)普查培训。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人员的培训。
(五)宣传动员。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四、普查经费
按照盟普查方案规定,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旗财政负担,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旗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控制,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资料的建档等。
五、普查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