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乌珠穆沁旗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旗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2018年6月1日
东乌珠穆沁旗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东乌旗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乌旗境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二、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实际和全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需要,成立全旗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现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海 宝 旗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布和吉乐图 旗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乔 河 旗公安局副局长
宝力格 旗民政局局长
王 良 旗财政局副局长
胡日查 旗国土局局长
包海明 旗住建局局长
陈巴特尔 旗环保局局长
乌 兰 旗交通局局长
哈斯额尔敦 旗林水局局长
宝音那 旗卫计局局长
斯琴图 旗安监局局长
刘增山 旗气象局局长
米玉海 旗国土局副局长
哈 达 乌里雅斯太镇镇长
胡德尔 道特淖尔镇镇长
乌日娜 嘎达布其镇镇长
宝 虎 额吉淖尔镇镇长
拉希尼玛 满都宝力格镇镇长
贺力琴 呼热图淖尔苏木苏木长
敇 晨 萨麦苏木苏木长
胡努斯图 阿拉坦合力苏木苏木长
青格勒图 嘎海乐苏木苏木长
周凤海 宝格达山林场场长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1.旗国土局: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对地质灾害的成因、险情进行分析论证,会同气象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建立应急监测系统并结合气象资料提出趋势判定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2.旗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3.旗民政局:组织核查灾情及上报,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灾民生活,负责全旗救灾物资的组织和供应工作,组织指导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4.旗卫计局:组织医疗单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及药品供应。
5.旗气象局:负责对灾区气候的预报,特别是灾害气候的预报和监测,及时发布气象预报和提供气象资料,会同国土资源局进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为抢险救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6.旗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及交通运输秩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
7.旗交通局:负责在建和使用的交通设施导致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被毁公路、桥梁修复,保障救灾物资、设备、药品、食品的运送。
8.旗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危害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9.旗安监局:负责灾区安全监督;负责矿山引发地质灾害或损害矿山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10.旗林水局:负责灾后不适合耕种地带的退耕还林、恢复自然环境。
11.旗环保局:负责灾害影响的环境评估。
12.各苏木镇(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和灾后善后工作。
(三)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旗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执行上级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督查各地区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下达启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命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对灾情实施救援,统一部署工作任务。
(1)协调、安排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掌握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2)发生小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时,组织成员亲赴现场,指挥地质灾害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3)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完成地质灾害发生后的规划重建工作。
(四)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国土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米玉海(兼)。
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为事故灾难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协助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全旗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各苏木镇(场)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旗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与林水局、气象局等成员单位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区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二)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苏木镇(场)国土所,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三)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苏木镇(场)国土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四)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苏木镇(场)国土所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五)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各苏木镇(场)国土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旗政府和盟国土局,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各苏木镇(场)国土所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旗政府和盟国土局,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速报的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各苏木镇(场)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全力组织抢险救援,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各苏木镇(场),旗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旗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各苏木镇(场)、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旗人民政府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旗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各苏木镇(场)、旗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旗委的领导下,由旗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国土、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旗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国土、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应急响应机构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各苏木镇(场)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部门职责
(一)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全旗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和程序,在旗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领导下,由组长或副组长带领有关单位人员,及时赶赴救援现场,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苏木镇(场)国土所要组织单位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稳定性、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盟国土资源局,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情况。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各苏木镇(场)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全旗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与旗级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的通信联系,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五)监督检查
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八、预案管理
本预案印发执行后,结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变化,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预案的解释由东乌旗国土资源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