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现将《东乌旗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牧民利益联结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6月14日
东乌旗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牧民利益联结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旗畜牧业现代化水平,加快完善我旗龙头企业与牧民利益联结机制,按照自治区《关于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的意见》(内党办发〔2014〕30号)和《锡林郭勒盟关于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15〕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关于牧区工作系列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线,坚持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以畜牧业提质增效和保护牧民利益,促进牧民稳定增收为核心目标,将推进绿色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建设作为主攻方向,进一步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做大做强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着力创新龙头企业等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与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保障双方利益,促进龙头企业体质升级,带动牧民持续稳定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以市场经济规律为主导,遵循和利用市场的调节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平衡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与牧民的利益关系,以共同的利益诉求推动双方建立有效的联结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与牧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指导、扶持培育。通过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牧企利益联结机制更趋紧密。
(二)坚持平等自愿、互利共赢。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尊重龙头企业和牧民的自主选择权,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模式,形成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龙头企业与牧民双赢。特别是对于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效果明显的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三)坚持深化改革、勇于创新。在总结现有利益联结模式的基础上,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龙头企业和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借鉴其它地区先进经验,坚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进一步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探索建立龙头企业与牧民利益联结新机制,为畜牧业产业化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遵循产业发展和经济运行规律,根据我旗畜牧业产业发展阶段和运行特点,逐步建立完善适应本地区产业和发展阶段的新型经营主体与牧民利益联结机制。
(五)坚持品牌引领、优质优价。加大我旗畜产品的品牌建设力度,鼓励支持企业创建名优特品牌,实现我旗畜产品的优质优价,满足市场对高端畜产品的需求。
三、发展目标
完善、创新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与牧民利益联结机制,结合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建立全旗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管机制,推动畜产品加工能力和产业化经营水平稳步提升。2018年在巩固提升现有水平的基础上,重点扶持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的盟级以上龙头企业7家、盟级以上示范专业合作社8家、示范引领能力强的家庭牧场35户,嘎查集体经济组织18家。同时,加大对畜牧业经营主体在“三品一标”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力度,确保在年内实现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示范专业合作社和牧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的比例达到60%,牧民来自产业化的人均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力争年内完成35万只追溯体系羔羊屠宰任务,并建立可追溯档案,实现肉羊养殖、屠宰加工、物流配送、消费终端等全产业链的无缝监管,提高肉羊产业效益。到2022年,力争培育国家级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家、自治区级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家,实现乌珠穆沁羊肉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全旗龙头企业和牧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比例提高到80%。
四、主要模式
近年来,我旗龙头企业与牧民形成了多种利益联结模式,结合我旗牧区产业发展实际,重点围绕订单合同型模式、政府引导型模式、流转聘用型模式、股份合作型模式和服务协作型模式等五种经营模式,建立完善企业与牧民利益联结机制。
(一)订单合同型模式。在畜牧业生产之前,由牧民与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确立保护价,双方约定交售产品的品种、品质、数量、时限、收购价格以及龙头企业承诺的服务内容等事项,并遵守承诺,实现利益共享。牧民根据合同组织生产,企业按合同要求收购畜产品,通过产销有效对接,既解决了牧民的卖难问题,又解决了企业原料短缺问题,同时,以最大努力维护双方利益,提高订单履约率。促进牧民与企业互利共赢,此模式重点在肉牛、肉羊产业上打造。
(二)政府引导型模式。将推进乌珠穆沁羊肉全产业链可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有力抓手,按照政府主导、龙头带动、合作社推动的模式,加快牲畜出栏,做到早出栏、多出栏、快出栏,减压过冬牲畜头数,最大限度降低饲养成本和冬春两季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企业让利牧民,政府扶持企业”为主线,整合产业发展资金、利益联结奖补资金和自治区专项经费,向追溯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给予资金和项目支持,引导企业与牧户、合作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解决多季出栏问题,推动利益联结机制建设。
(三)流转聘用型模式。企业通过流转草场,建立优质肉牛、肉羊繁育(养殖)基地,由“一家一户”式的分散经营,变为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同时,聘用流转草场的牧民成为龙头企业的产业工人,解决流转牧民的就业问题的同时为企业提供充足的劳动力。
(四)股份合作型模式。鼓励牧民以草牧场、劳动力等要素入股龙头企业,参与、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龙头企业以资金、技术、良种等要素入股合作社,采取按股分红和二次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牧民分享到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利润。这种类型是劳动联合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牧民既参加劳动,又集资入股,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牧民与企业联股连心,通过股权的投入来体现增值收益。龙头企业以“企业+协会(合作社)+牧户+企业代购代销+分红”的紧密利益联结方式,尝试牧民以土地草牧场入股,并按企业经营效益对牧民入股的土地草牧场,实行按股金比例分红,牧民务工经营,按劳取酬,按股分红,逐步形成良好的利益分享模式。
(五)服务协作型模式。以服务队为纽带,以牧区剩余劳动力为基础,通过专业培训,组建剪毛、清圈、运输、疫病防疫等专业或综合服务队,通过有偿服务费方式,解决牧区生产繁忙时期劳动力短缺问题,同时在牲畜集中出栏时期,可有效解决活畜由牧户、合作社到畜产品加工企业的运输难题,避免因缺少运输等中间客商导致活畜出售排队等待时间。
(六)协商谈判型模式。进一步规范合作社,解决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不规范、发展规模小、技术实力弱、优质品牌少和产销对接难的问题。在畜产品交易方面,发挥联合社的规模优势,与龙头企业进行协商谈判,商定双方共赢的交易方式、价格等。使龙头企业与牧民真正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
(七)“互联网+” 销售型模式。利用互联网的便利、快捷等特点,努力打造“互联网+”网络销售模式。通过实体店与电商结合的线上线下同步交易等模式,拓展畜产品销售渠道,拉动畜牧产业的提档升级,实现畜产品推动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现代化步伐。
五、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为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切实保障牧民合法权益。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牧民代表召开协调沟通会,及时掌握龙头企业与牧民利益联结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帮助协调解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各有关单位要不断规范并完善牧民与企业联结的方式,逐步建立维护牧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切实为牧民搞好服务。
2.努力营造订单畜牧业发展环境。旗农牧业局、各苏木镇要把提高履约率作为推动“订单畜牧业”健康稳步发展的关键,加强宏观指导,在政策扶持、典型示范、组织协调、完善服务、加强管理等方面,引导和支持“订单畜牧业”发展,带动牧民进入市场,逐步提高畜牧业的市场化水平。完善订单签订和管理办法,规范订单的格式、内容和签订程序,强化订单双方的法律意识和履约行为,着力解决订单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旗财政、教科、商务、食药工商质监、税务、银行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大支持力度,为“订单畜牧业”发展铺路搭桥。
3.积极构建经营主体诚信体系。逐步开展龙头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将龙头企业与牧民利益联结状况列入龙头企业的监测指标,执行龙头企业有进有出动态制度,建立产业化龙头企业诚信档案和“红黑榜”对外公示制度,对损害牧民利益的龙头企业不予评定国家级、自治区级、盟级及旗级龙头企业或取消现有龙头企业资格。建立合作社、家庭牧场和牧民等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和推行畜牧业订单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强化订单、合同履约监督,保护牧企双方合法利益。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4〕42号),对失信主体通过不再给予项目扶持、信贷担保等手段进行惩戒。
4.加大畜牧业生产保险支持力度。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4〕7号)精神,逐步开展肉牛、肉羊等政策性保险试点。对参加畜牧业保险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牧场等经营主体在信贷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争取不断扩展畜牧业生产保险范围,逐步建立信贷与保险业相结合的保障体系,减少或避免自然灾害、疫病等因素导致的经济损失。
5.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围绕肉牛、肉羊等主导产业,配套完善畜牧业标准化服务体系,建立主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促进牧企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持续良性发展。建立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制度,实现“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严厉打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与保障能力。
6.加大培育品牌力度。品牌不仅是市场荣誉的集中反映,也是地区综合实力的体现,品牌是品质,也代表着产业发展的成熟度。要找准市场,充分发挥我旗丰富的纯天然畜牧业资源优势,立足生态、绿色、有机产品,按照政府主导、龙头带动、合作社推动的模式,推进乌珠穆沁羊肉全产业链可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有力抓手,建设面向全国的绿色农畜产品加工输出基地,将“乌珠穆沁羊”品牌进军国内外高端市场提供平台。结合实施“减羊增牛”战略,在肉牛引进等环节充分考虑企业与牧民利益联结机制的构建,探索建立肉牛的全产业链可追溯体系,逐步构建乌珠穆沁草原安格斯牛。同时逐步扩大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规模,使我旗优质农畜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提高,不断扩展提高产品的美誉度,做到家喻户晓,以品牌赢得市场、占领市场,实现畜牧业持续增效,牧民持续增收目标。
7.推进畜牧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畜牧业信息服务网络,探索建立东乌旗畜牧业信息服务中心,将涉牧企业、家庭牧场、专业合作组织及合作社社员发展基本情况入户联网,随时掌握经营主体发展动态,以利于针对性的引导扶持,并共享畜牧业信息资源;同时,借助现代网络营销模式,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搭上“电商下乡”的快车,积极打开优质农畜产品的网络销路。
(二)大力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夯实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基础
1.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围绕我旗丰富的纯天然畜牧业资源优势和鲜明的特色产业,坚持引进与培育本土企业相结合,支持有实力有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快速成长和扩张;推动畜产品示范园区建设,促进畜产品的集群发展,通过自然淘汰、合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落后产能,促使后劲足、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为进一步与牧民建立紧密利益机制奠定稳固基础;坚持“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以名牌产品、绿色产品为载体,培育壮大发展后劲足、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
2.龙头企业的政策性扶持。旗财政要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发展推进基金,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对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示范龙头企业、合作社给予扶持,鼓励涉牧企业延长畜产品加工产业链条,是畜产品由传统的出售冻肉、羊胴体等方式向精深加工方向转变,提高产品附加值;金融部门要针对畜牧业生产资金季节性需求较大、抵押难等特点和存在问题,创新信贷模式,实行灵活的贷款方式和贷款期限,推广草牧场承包权、林权等抵押贷款。
(三)大力培育发展新型经营主体,提高牧民参与产业化经营能力
1.积极抓好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资金支持,落实信贷、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投入扶持力度,围绕我旗主导产业,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因地制宜,采取牧户自办、牧企联办等多种形式发展合作组织,搭起牧户与龙头企业、牧户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切实加强对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虚假运营、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作用缺失的进行整顿和清理。加强对专业合作社成员、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培训,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组织任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全面提升合作组织人员的业务水平,壮大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协调龙头企业与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利益关系,增强专业合作组织在与企业合作中的话语权。
2.积极培植扶持大力发展家庭牧场。家庭牧场作为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符合畜牧业生产特点,是牧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家庭牧场以牧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畜牧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保留了畜牧业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符合我旗基本旗情,契合我旗畜牧业经济发展,利用家庭承包草牧场或流转草牧场,对加快我旗畜牧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品牌化有着积极意义。因此,要把此工作提到重要议程,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畜牧业产业的有生力量,成为我旗畜牧业经济稳定健康永续发展的推进者。现阶段主要是鼓励发展,支持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规范。
3.培育壮大牧民经纪人队伍。一是建立经纪人的培训、管理、服务体系,按照明确好培育主体、制定好培育目标、把握好培育方向和整合好培育资源的方式,促进相关产业龙头企业与牧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二是推动建立牧民经纪人协会,逐步建立完善经纪人资格认证备案和经营行为监督制度,培育规范牧民经纪人队伍,增强经纪人的契约意识,完善同龙头企业和牧民三方合理利益分配机制,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
4.创新金融担保机制。针对中小涉牧企业的实际情况,引导银行创新担保机制,要积极探索实施多种担保形式,尝试扩展抵质押品范围,并降低准入门槛,适当给予利率优惠,破解涉牧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积极开发畜牧业发展周期相适应的大额度、长周期金融产品,给予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资金支持。同时,围绕牧区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整合全旗、苏木镇、嘎查三级有效资源,通过政策扶持、股份管理、成立公司等各种方式,将分散的牧户有序组织发动起来,注册成立专业合作组织或嘎查集体公司,积极推广“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大户合资或公司+牧户入股”的运营模式,有效建立并逐步完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四)加快推进草牧场的确权登记颁证和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实现畜牧业产业规模经营
加快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完善草牧场流转办法,成立流转服务中心,完善服务功能,在不损害牧民利益、不改变草牧场用途、不破坏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鼓励向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实现畜牧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标准化。在加快牧民草牧场、宅基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 探索开展草牧场经营权、林权抵押合作贷款业务和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租赁、入股,增加牧民财产性收入。保障牧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鼓励和引导草牧场向有实力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经营大户集中,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化、标准化经营,提升畜牧业生产经营水平。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东乌旗推进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牧民利益联结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旗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行动的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旗、苏木镇、嘎查三级要各有侧重,旗里主要抓利益联结机制的总体规划、基地建设、市场体系培育和龙头企业运作及与生产基地的衔接工作;各有关部门、各苏木镇要对现有龙头企业与牧民利益联结机制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依据产业特点分门别类作出规划,引导牧民破除自我发展、封闭经营的经济思想,树立大畜牧业、大产业观念,推动龙头企业与牧民进行深入对接,逐步提高组织化程度;嘎查主要负责抓协会,以专业化生产、优质化服务为目标,通过建立各种协会等服务组织,提高牧民的组织化程度。
(二)强化督促指导,落实扶持政策。旗委、政府督查室要将龙头企业与牧民利益联结工作列入重点督查内容,加大督查力度,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促进工作开展。旗农牧业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龙头企业与牧民利益联结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提炼典型经验和工作亮点,积极推广适宜性强、多方受益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模式,推动畜牧业产业化健康发展。将财政各项支牧资金进行整合使用,与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通过投入优势特色产业的基地建设,使牧民得到更多实惠,更好地发挥资金的综合效益和聚集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