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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乌旗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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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现将《东乌旗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6日

东乌旗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锡林郭勒盟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锡署办发〔2017〕37号)要求,为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全旗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划定畜禽禁养区是我旗生态文明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强化生态环境治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建设,将对保障全旗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突出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保护地、人口聚居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生态环境监管,消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突出建设生态文明重要理论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标,以全旗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调整为依据,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人口聚居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重要保护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实现畜禽养殖业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三、划定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水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全面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二)科学合理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原则,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协调一致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强制动态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确需调整,参照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四、划定依据和程序

  (一)划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1.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工业园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中,养殖场(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二)距离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

  (二)技术流程。

  1.摸清底数。由旗农牧业局牵头,会同旗生态、环保、林水、国土、住建、文体、卫计、教科等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2.核定边界。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各类基础信息,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对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对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情况分析,绘制比例尺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示意图。

  3.征求意见。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确定,形成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并由旗农牧业局组织终审,批准实施,向社会公开。同时,报盟农牧业局备案。

  (三)术语和定义。

  1.畜禽: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等主要畜禽及其他经济动物。

  2.畜禽禁养区:指旗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是指达到自治区级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4.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5.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6.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工业园区等区域。

  7.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五、划分方法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用水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有机肥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边界范围外扩 500 米内区域划为禁养区。

  (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三)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定。包括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划定。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划分原则: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等区域及边界外包线外扩 500 米范围内的面积应划为畜禽禁养区,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六)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情况分析。在划定的禁养区内,调查清楚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

  (七)禁养区主要划定区域。全旗计划将自然保护区里乌拉盖湿地保护区划入畜禽禁养区,禁养区总面积478.88万亩,其中:核心区面积226.49万亩、缓冲区面积252.39万亩。

  (八)禁养区管控措施。禁养区内严禁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并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到2018年底前原则上全面关停转迁,全面实现禁养。属城镇建成区范围的,除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需要饲养且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准养手续外,禁止其他一切畜禽饲养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旗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旗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全旗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农牧业局,办公室主任由代钦兼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苏木镇(场)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筹划、周密部署,按照本方案要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明确禁养区范围,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各嘎查“两委”要将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实现畜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争取广大牧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并积极主动参与。耐心细致地做好涉及关停转迁养殖业主的思想工作,要规范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停转迁工作程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畅通各种信息渠道,协调处理好各类问题,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作。旗发改、农牧、环保、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旗农牧、环保等部门对新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督导管理,切实推进全旗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抓好落实。各苏木镇(场)涉及调整旗级禁养区范围的应报旗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