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驻旗各单位:
根据上级环保部门有关要求,旗环保局制定了《东乌珠穆沁旗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1日
东乌珠穆沁旗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度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导向,以努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目标,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断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着力开展清水行动、扎实推进净土行动,建设“天蓝水清土净”的美丽乌珠穆沁草原,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屏障。
二、任务目标
(一)突出三大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计划,积极推进重点减排工程,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大力整治燃煤污染和扬尘污染,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狼抓重污染天气应对,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水污染防治方面,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城镇、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全面整治农村牧区环境,着力开展清水行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土壤污染分类分级防治,加快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地块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工作,加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力度,扎实推进净土行动。
(二)完成三类目标。完成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PM2.5浓度达标,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低于现状,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环境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减排目标。完成环境风险管控目标,完成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风险管控目标,确保受污草地安全利用率达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标,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重点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研究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2018-2020三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确保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1.加快结构调整。
(1)调整产业结构。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不再审批炼焦、电石、落后的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旗经信局牵头,旗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监督责任,以下均需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监督责任,不再列出)
合理确定产业布局,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无特殊生产要求(如矿山、风电、光电等)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一律布局在已规划的工业园区。采取产能化解、企业兼并重组等措施,合理规范各类园区产业的空间布局,禁止在城镇主导风向上风向新建涉气污染项目。(旗经信局牵头,旗发改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2)调整能源结构。以居民家用散煤和中小型燃煤设施为重点,加快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加大气源电源保障力度,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煤改气。加大散煤治理财政补贴和价格支持力度。(旗发改局牵头,旗经信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调整运输结构。加快推进多式联运,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完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旗交通局牵头,旗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
2.推进燃煤污染综合治理。
(1)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对城镇建成区内燃煤锅炉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燃煤锅炉进行逐一登记,建立管理台帐。环保部门负责生产性燃煤锅炉的治理,住建部门负责供热燃煤锅炉治理。通过开级改造、淘汰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实现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旗住建局、环保局牵头,旗经信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
(2)减少燃煤散烧污染。加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力度提高改造比例。不断扩大集中供热范围,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煤改太阳能,大力推广民用节能环保采暖炉和“洁净型煤+专用炉具”,有效减少原煤散烧量。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加工、经销和使用环节管理,加大流通环节煤质抽检覆盖率,杜绝高硫、高灰分的劣质煤炭流入城区。(旗住建局牵头,旗经信局、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旗住建局牵头,旗环保局配合)
3.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制定重点行业污染企业达标计划,加快推进电力、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提标改造进度。2018年,重点推进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脱硫改造工程,确保如期完成。(旗环保局负责)
(2)加强工业扬尘污染治理。继续实施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完善企业煤场、料场、固废等各类堆场的扬尘治理措施,企业各类堆场必须达到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城市及周边地区和工业园区粉末状物料堆场必须实现封闭存储。建立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管理台账,加强对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的监督检查,并及时进行更新。强化矿山开采污染治理,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加大矿山复垦力度,提高矿山复垦率,进一步减少扬尘污染。(旗环保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负责)
(3)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开展石化、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完成涉VOCs接放企业排查、摸底工作,建立重点行业VOCs排放清单信息库,完善企业管理台账。(旗环保局牵头,旗交通局、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4.深入治理面源污染。
(1)加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内建建〔2014〕114号)要求,全面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各类施工工地全面设置全封闭围档,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施工工地出入口要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道路要进行地面硬化,裸露土方和粉状物料必须采取遮盖、洒水、封闭等防尘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沙石要及时清运。施工地要全部达到绿色施工的要求。(旗住建局牵头,旗环保局配合)
(2)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酒水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2018年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65%。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工程,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开挖道路实施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所有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密闭运输,减少扬尘污染。(旗住建局牵头,旗环保局配合)
(3)全面落实禁烧要求。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露天焚烧。旗农牧业局负责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旗住建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公安部门负责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控制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旗农牧业局、住建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
5.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快淘汰黄标车。严格执行“黄标车”强制报废制,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扩大黄标车禁行和限行区域,严格路检路查,严禁黄标车在禁行、限行区城内行驶。2018年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工作,确保完成国家、自治区、盟下达的年度淘汰任务。(旗公安局牵头,旗交通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2)严格机动车辆环保监管。严格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确保2018年机动车环保检验率达到80%以上。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加快遥感监测设备和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建立二手车环保检验信息管理档案和核查机制,加强对二手车环保达标检验的监管工作,严防超标排放车辆造成污染转移。(旗环保局牵头,旗公安局配合)
(3)强化油品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油品质量升级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燃油品质。(旗发改局牵头,旗商务局、食药工商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6.狠抓重污染天气应对。
(1)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机制,适时分析研判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强化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在不利气象条件时要加密会商频次,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的提前量和准确度,为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提供技术支撑。(旗气象局牵头,旗环保局配合)
(2)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按照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要细化到具体企业和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应急预案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合理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切实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措施落后情况的现场检查及后督查工作,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到实。(旗应急部门、经信局牵头,旗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配合)
(二)水污染防治方面
1.深入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1)全面开展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专项整治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落实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深入推进农畜加工等行业提标改造,确保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旗环保局牵头,旗发改局、经信局等部门配合)
(2)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严格落实《锡林郭勒盟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实施细则》(锡署环字〔2017〕114号),制定东乌旗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通过依法治理、监督执法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完成乌里雅斯太镇污水处理厂总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联网调试工作。(旗环保局牵头,旗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对我旗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业聚集区水环境管理档案,实现“一园一档”。(旗经信局、环保局牵头,旗发改局、住建局、商务局、教科局等部门配合)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率和运行负荷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工程,切实提高中水回用率,确保实现减排效益。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旗住建局牵头,旗发改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因地制宜开展养殖业类便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结合实际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旗农牧业局牵头,旗环保局配合)
(2)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环水体〔2017〕18号)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指导和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旗环保局牵头,旗住建局、林水局、农牧业局、卫计局等部门配合)
4.有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乌里雅斯太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加大水源地违法问题排查,建立违法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建立完成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旗林水局、环保局牵头,旗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局等部门配合)
(2)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规范化建设。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定工作,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苏木镇、嘎查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旗林水局、环保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局等部门配合)
5.加强地表水污染防治。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实施方案既定内容,强化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问题清单、责任清单、目标清单、措施清单。(旗林水局牵头,旗经信局、公安局、住建局、环保局、交通局等部门配合)
6.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根据《锡林郭勒盟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推进工作方案》(锡水治办〔2017〕2号)要求,制定我旗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推进工作方案,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进度,年内完成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总任务量的60%以上。(旗环保局牵头,旗经信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7.科学节约保护水资源。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完成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年度关闭任务。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旗林水局牵头,旗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局、农牧业局等部门配合)
8.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目标,将减排任务细化分解,指导并监督实施水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完成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旗环保局牵头,旗财政局、林水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重点企业、污水处理厂的执法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开展入河排污口清查、普查工作,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开展纳污坑塘专项排查和整治,重点打击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治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旗环保局、林水局牵头,旗公安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三)土壤污染防治方面
1.保障农牧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安全。
(1)深入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自治区、盟的统一部署,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全旗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旗环保局牵头,旗农牧业局配合)
(2)加强对上级部门确定的我旗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企业(第一批)监管力度,尽快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逐步建立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旗环保局牵头,旗经信局配合)
(3)按要求开展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名录的地块,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及效果评估等工作,实现环保、国土、住建部门的信息共享。(旗环保局牵头,旗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2.严格控制重金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1)严格新、改、扩建排放重金属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准入门槛,严禁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排放重金属重点污染物行业的落后产能落地。(旗经信局牵头,旗发改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2)加强对新、改、扩建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核,对已建项目开展提标改造。(旗环保局牵头,旗发改局、经信局等部门配合)
(3)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将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土壤环境环境监管企业名录。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合账,做到“一企一档”,实行全过程监管。(旗环保局负责)
3.严控风险隐患。
完成重点行业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列出重点监管尾矿库名单。监督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按时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规范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备。(旗安监局牵头,旗经信局、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配合)
4.加强对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和位于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一经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依法严查向沙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旗国土局、生态局、农牧业局牵头,旗发改局、公安局、环保局、林水局等部门配合)
5.强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辐射安全监管。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DB15/T966--2016),开展核技术利用专项检查,依法打击不当处置废旧放射源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旗环保局牵头,旗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2)深入贯彻落实《“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制度,做好危险废物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旗环保局牵头,旗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3)监督有关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和卫生标准收集处置医疗废物。按照盟行署《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分工的通知》及盟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办字〔2017〕34号)要求,建设规范化医疗废物处置场所。(旗卫计局牵头,旗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旗政府本着对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长效机制。
二是旗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落实国家、自治区、盟和我旗关于污染防治决策部署,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三是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每月10日、20日、30日向旗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旗环保局)报送简报,每月1日前向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困难,研究需要协调解决事项,推动任务落实。
四是旗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划分,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做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工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推进提供综合保障。(旗环保局牵头,旗委编办,旗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林水局、农牧业局等部门配合)
(二)强化公众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利用主流媒体和数字新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知识,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合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旗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情况,定期公布工作进度,对进度缓慢的部门发出预警,并进行通报。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旗环保局牵头,旗国土局、住建局、林水局、农牧业局、文体广电旅游局、网信办等部门配合)
(三)细化目标任务,严格考核问责。
旗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照本方案,主动推进、密切协作,研究制定和实施本部门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责任主体、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旗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年底将对各有关部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旗环保局牵头,旗纪委监委、旗委组织部,旗发改局 、财政局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