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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乌珠穆沁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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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东乌珠穆沁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7日

东乌珠穆沁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和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中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减轻灾害后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自治区、盟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旗范围内发生的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草原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均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主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必要的救助和扶持。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东乌旗减灾委员会

  东乌旗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东乌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东乌旗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制度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苏木镇(场)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东乌旗抗灾救灾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减灾委主任(旗政府旗长担任)

  副总指挥:减灾委副主任(旗政府副旗长担任)

  成员:发改局、教科局、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交通局、林水局、农牧业局、商务局、卫计局、食药工商质监局、安监局、统计局、人防办、扶贫办、防火办、供销社、气象局、供电分局、红十字会、园区办、边防大队、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各保险公司、各苏木镇(场)负责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东乌旗民政局,其主要职责:

  (1)承担全旗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2部门职责

  (1)民政局:负责全部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根据灾害监测报告和灾区民政部门经济统计汇总情况,作出损失调查与评估,分析研究灾情发展趋势;监督自然灾害救助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救灾款物的筹措及救灾款物的发放和管理;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承担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救济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款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发放工作。

  (2)驻旗部队:做好随时本赴抗灾抢险第一线的准备,负责调集官兵,协调灾区全面投入抗灾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局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公安局:加强灾区治安防范和安全保卫,做好重点目标的警卫以及交通疏导工作,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4)卫计局、食药工商质监局:组织派遣医疗队,做好灾区疫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因灾伤病人员的人身安全。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和仪器卫生,负责药品的供应以及捐赠的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鉴定、管理和发放工作。

  (5)交通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工具的协调使用,保障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畅通无阻,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确保灾民安全移转,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正常运输。

  (6)经信局、商务局、供销社:负责提供充足的粮源和灾民生活急需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救灾车辆的燃料供应。

  (7)国土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及防治规划;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抢险救灾。

  (8)住建局、环保局:负责指导因灾造成的倒房和危房的鉴定和灾后重建和维修加固工作。

  (9)发改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正常秩序,保证灾区物价稳定,确保商品安全合格。

  (10)农牧业局、林水局、教科局(地震局)、气象局: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灾情监测和灾害发展趋势的判断,及时报告灾情、险情,适时提出紧急援助建议和特别管制建议。

  (11)发改局、财政局:负责救灾计划的制定和经费预算、下拨工作。做好救灾款预算和列支工作,确保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12)安监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3)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14)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草原火灾防治及联系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和指挥扑救草原、森林火灾。

  (15)旗红十字会: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在紧急救援阶段,协助政府对受灾群众开展生活救助;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加现场救护;依法开展募捐,接收捐赠。

  (16)旗委宣传部、文体局:负责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重点进行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出自力更生、团结互助的良好气围。

  (17)供电分局:负责声速调集抢修队伍,协助灾区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系统,保证灾区用电。

  (18)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19)财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做好灾害风险预警和灾害损失经济赔偿,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落实各项理赔服务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旗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盟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旗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旗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持续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旗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旗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旗财政结合中央、自治区、盟级财政救灾资金投入,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常年灾情、财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旗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3.1.3 旗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旗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救灾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旗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旗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旗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苏木镇(场)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完善部门间灾害信息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3.4 充分发挥环境与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4 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旗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旗减灾委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4.3 旗减灾委、人防办及各苏木镇(场)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加强和完善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信息员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农牧、林水、卫计、安监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旗、苏木镇(场)、嘎查灾害信息员队伍。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赠工作。

  3.6.2 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受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3 完善社会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等公共设施,建立应急避难场所。

  3.7.2 完善避难方案以及避难场所的地点和名称。

  3.7.3 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总体规划中应明确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同时,避难场所要有应急避难设施和基本生活用品储备。  

  3.8宣传、培训和演习

  3.8.1开展社区防灾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各族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3.8.2 每年组织1次灾害信息员及民政助理员业务培训。

  3.8.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相应能力。

  4.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监测与报告

  4.1.1以旗减灾委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主要监测预警部门包括:旗民政局、国土局、交通局、林水局、农牧业局、卫计局、气象局。

  4.1.2 旗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林水局的汛期预警信息,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农牧业局的生物、动物疫病预警信息、防火指挥部草原火灾信息等信息数据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及减灾委报告。

  4.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4.2.1根据灾害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旗减灾委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2接到重要灾情信息2小时内,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报告旗委、政府、减灾委,同时向减灾委各相关部门通报;发生重大灾情及延续时间,减灾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判灾情,不定期对外通报救灾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4.3灾情信息管理

  4.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城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草原受灾面积、死亡牲畜头数;倒塌房屋、毁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牧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数量、需救助口粮数量、需要衣被救助人口数量、需要衣被救助数量,需伤病救助人口数,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助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蒙古包和救灾帐篷人口数量、已救助口粮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助款额、已安排救助粮数量,已救助衣被人口数量、已安排衣被救助款额,已救助衣被数量,已救助伤病人口数量,已安排治病救助款额,已安排恢复住房数、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苏木镇(场)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立即向旗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个小时。旗民政局接到各苏木镇(场)灾情报告并初步核实后,向盟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越级报告自治区民政厅,同时上报锡盟民政局。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旗民政局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苏木镇(场)每天9:00前前一天的灾情向旗民政局报告,旗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将前一天的灾情向盟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旗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盟民政局报告。

  4.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旗民政局根据灾情分类,协调有关部门综合分析、定期召开灾情趋势会商会,核定灾情。

  (2)针对灾情分类,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专家组评估灾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由减灾委配合自治区减灾委组织的专家组赴灾害现场,进行全面评估,核实灾情。

  4.3.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帐。旗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

  5.预警响应

  旗减灾委及各灾害预警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预报灾害信息,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规避灾害风险警告,宣传避灾自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救灾物资调运机制。

  5.1 启动条件

  有关部门发布的、即将发生的可能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旗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相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旗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旗减灾委领导、旗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盟民政局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旗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盟民政局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旗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以及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旗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旗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旗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旗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Ⅳ级响应由旗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工作。旗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在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5%以上;在行政区域内因灾害死亡人数40人以上,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因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行政区域上年财政收入;在行政区域内牧业成灾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或因灾死亡牲畜5%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40人以上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2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旗委、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减灾委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锡盟行政公署提出启动一级救助响应的建议,由盟行署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1)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立即向旗委、政府和盟民政局报告相关情况,向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及时上报后续情况。

  (2)立即建立与灾害专项指挥部的联络和联动机制,了解救援工作进展与需求,及时展开救助。

  (3)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旗民政局向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积极申请下拨中央、自治区、盟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5)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组织开展辖区内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受、管理、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

  (7)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盟委、行署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8)减灾委办公室(旗民政局)立即组成救灾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分析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在指挥部下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援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紧急救援组: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协调落实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要求苏木镇(场)启动救灾应急预案,检查和督促场苏木镇(场)受灾群众生活应急安排措施的落实,指导苏木镇(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综合汇总灾情、救助及捐赠等情况;向减灾委和旗委旗政府报告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救助工作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地方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灾害信息组:负责及时汇总各项灾情数据,掌握灾情并进行初步分析;编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向减灾委和旗委旗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外发布灾害救助进展情况。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向锡盟行政公署提出终止一级响应建议,由盟行署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在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3%以上;在行政区域因灾害死亡人数20人以上,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因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占行政区域上年财政收入的80%以上;行政区域牧业成灾面积占总面积的50%以上或因灾死亡牲畜3%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旗委、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减灾委副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减灾委主任报告提出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立即组成救灾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分析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2)灾情发生后,立即与锡盟民政局建立联系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3)立即建立与相关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联络,加强沟通交流,协调配合,形成救助工作的合力。

  (4)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发生灾害的苏木镇(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苏木镇(场)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各苏木镇(场)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旗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全旗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同时积极申请下拨中央、自治区、盟级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自治区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苏木镇(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时落实锡盟行政公署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收集、报告灾害救助信息。每2小时与灾区进行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旗委、旗政府、减灾委,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2.4 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向减灾委主任提出终止Ⅱ级响应,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在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2%以上;在行政区域因灾害死亡人数10人以上,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人以上;因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占本行政区域上年财政收入的50%以上;在行政区域牧业成灾面积占总面积的40%以上或因灾死亡牲畜1.5%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旗委、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副主任报告提出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式,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建立与相关专项指挥部、受灾旗县市区的联络,加强协商交流,互通情况,指导当地开展抗灾自救工作。

  (3)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苏木镇(场)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旗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全旗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同时积极申请下拨中央、自治区、盟重大自然灾害补助金。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自治区、盟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苏木镇(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随时落实锡盟行政公署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收集、报告灾害救助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旗委、旗政府、减灾委,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并在旗民政局网站发布。

  6.3.4 响应的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向减灾委副主任提出终止Ⅲ级响应建议,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况

  1.在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在行政区域因灾害死亡人数5人以上,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人以上;因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占本行政区域上一年财政收入的20%以上;在行政区域牧业成灾面积占总面积的20%以上或因灾死亡牲畜1%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2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旗委、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报经减灾委有关领导同意后进入Ⅳ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要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指导受灾苏木镇(场)做好抗灾自救工作。

  (2)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3)根据灾区苏木镇(场)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旗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全旗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盟级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落实锡盟行政公署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4.4 响应的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并且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Ⅳ级响应建议,报经减灾委有关领导同意后,适时终止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6.5.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和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2重大灾情和救助工作信息由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6.5.3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5.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

  6.5.5发布信息:根据灾情级别,受灾地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由地方民政部门和灾害主管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当地驻军部门的应送驻军有关部门审核。

  6.5.6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启动应急响应。

  7.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上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局、林水局、教科局(地震局)、国土局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沟通与协调

  积极开展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地区救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全旗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旗委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旗委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演练

  旗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旗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7.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旗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旗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盟民政局审批。全旗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6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民政局制订,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7.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