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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乌旗牧区民间高息借贷专项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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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驻旗有关单位:

  《东乌旗牧区民间高息借贷专项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9月26日

东乌旗牧区民间高息借贷专项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锡林郭勒盟财政局关于下达试点旗县农村牧区高利贷风险补偿金的通知》(锡财投〔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质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暂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乌旗牧区民间高息借贷专项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以自治区下达的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惠信贷支持,用于置换民间高息借贷,并对其信贷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本旗域开展牧户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协作共赢”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旗规范和整顿民间借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共同甄别、置换2500万元牧户存量高息民间借贷。对于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因市场价格波动生产经营受影响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得不被动高息借贷的牧民,经甄别符合条件后进入置换程序。对于涉嫌造假、吸毒、赌博的牧民,不予置换并将其列入政府帮扶黑名单。

  第六条  本办法暂支持2018年6月30日前各苏木镇已上报旗委农牧部,签订了规范性借贷合同并在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登记的民间借贷牧户。

  第七条  支持对象应具备基本生产要素,即草场使用权、人力和基础母畜,经营草牧场能够承载其贷款项目实施和稳定经营。

  第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是对符合条件的高息借贷牧户“一卡通质押贷款”和草场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补充,对相关补充部分信贷损失进行风险补偿,同时质押“一卡通”、抵押草场使用权。

  第九条  贷款主体为高息借贷牧户、与高息借贷牧户签订代偿协议的牧区经济组织和畜牧企业产业发展企业。

  第三章 合作银行

  第十条  合作银行开展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风险补偿资金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5倍,年利率不超过8%,且不得以“理财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取利息之外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时为500万元,后续根据实际情况经人大批准可由财政相应补充。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旗财政局为基金监管机构,旗委农牧部、金融办为基金管理机构,合作银行为基金运营机构,各负其责,开展基金运行管理工作,旗财政局不为贷款提供担保、承诺还款,出现贷款风险后,按规定基金和合作银行按照7:3比例承担。三方责任义务:

  (一)在协议签订约定时间内,旗财政局应在合作银行开立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负责对“一卡通”贷款借款人的一卡通管理提供监督职责,不得以家庭其他成员的名字开立“一卡通”发放补贴,恶意逃避债务,造成风险。

  (二)基金管理机构发挥地方党政优势,与合作银行共同做好宣传及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协助合作银行做好贷后管理等工作。

  (三)合作银行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自行发放和收回贷款本息。当贷款出现逾期时,按照本办法扣划风险补偿基金。

  (四)合作银行按月向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贷款投放和收回情况表。

  (五)三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推进落实协议内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管理,风险补偿基金在整治置换民间高利贷项目专项储存,实行专款专用。风险补偿基金资金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存款利率付息。在“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担保贷款”未全部清偿前,任何单位不得动用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资金。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对高利贷,通过贷前审核后,对质押“一卡通”、抵押草场使用权贷款不足部分进行风险补偿。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质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暂行)》和草场使用权进行追偿。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作为追偿主体,积极依法追索欠款;并全力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已补偿债权的清收工作。经补偿后收回的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补偿比例进行分配。风险补偿基金对逾期贷款的补偿部分有债务追偿权。

  第十五条  放款操作流程:民间高利借贷牧户→嘎查→苏木镇人民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初审推荐→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款收回(违约代偿),出现风险后按本办法第七章开展风险补偿工作。

  第十六条  贷款主体推荐。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对有贷款需求的贷款主体进行初审,认为符合要求的,填写《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担保贷款主体贷款推荐表》(附件一)并移交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开展贷款受理。对评定为信用苏木镇、信用嘎查、信用户的贷款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扣划。贷款主体发生贷款逾期超过约定时间,金融机构依法追索欠款,对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余款,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启动风险代偿机制,逾期不得超过70天。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和财政局要加大对合作银行的考核,对放贷或贷款追偿收回不利的银行实行末位淘汰。

  第六章  贷款额度及利率

  第十九条  贷款额度。结合实际需求,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卡通”质押和草场使用权抵押贷款额度。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如无法按期偿还的,经审核同意可以展期手续,同时草场及一卡通抵质押手续要符合展期期限要求。合作银行在授信期内每年对借款人经营、结算、资信和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评定,满足评审标准的,合作银行给予循环信贷支持。

  第七章 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贷款发生风险后,在不少于两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2个月(含)以上的,逾期第3个月的10日之内由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部门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风险补偿,报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照风险补偿基金承担70%的比例在账户中扣划代为补偿。

  第二十二条  各合作银行持相关材料直接向基金管理机构申报,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提出审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存放于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基金进行管理、核算;贷款损失的补偿按照损失分担比例和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协议及时进行本息补偿。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旗监委对风险补偿基金的申报、审核及使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到期不还款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借款方,建立信用黑名单,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风险补偿基金项目若有违反财政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并保留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申请资格,并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乌旗人民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