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场)党委、政府,旗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督促检查机制,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7月17日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督促检查机制,严格维护财经法纪,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8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问题整改清单,是指审计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单位预算项目专项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出具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进行归集、分类整理形成问题列表,按所涉及的单位分别编制《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并发送有关单位。
第三条 审计问题整改清单主要用于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及时反馈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并作为动态反映审计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的基础信息。
第四条 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应列明问题性质、问题摘要及依据、整改期限及问题责任人等内容。
第五条 审计部门定期对各类审计问题进行综合汇总分析,对涉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工作疏忽或制度不完善、监督履职不到位等现象,及时归集相应的审计问题。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后,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如实、完整地反馈整改情况,包括审计问题整改直接责任人、已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内容。
整改进程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三种情况。其中:已整改是指已按照审计意见或管理建议对问题进行彻底纠正;部分整改是指已按照审计意见或管理建议制定或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但因涉及履行审批程序等因素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难以整改到位,需延长期限落实整改;未整改是指未按照审计意见或管理建议采取相应整改落实措施。
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填报未整改到位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计划及时限等内容。被审计单位就整改情况向审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同时将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旗委政府。
第七条 审计部门依据被审计单位上报的审计问题整改清单,按单位类别分别设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动态记录全部审计问题的整改进展情况。对已整改问题,实行立改立销;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在整改台账中予以明显标识,并定期向相关单位发送审计问题整改清单进行跟踪督促,直至相关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第八条 对拒绝整改、长期拖延不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或因整改落实不力导致违纪违规问题屡审屡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单位,审计部门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告或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报告分管部领导,建议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东乌旗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