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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乌旗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质押贷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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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驻旗有关单位:

  《东乌旗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质押贷款实施方案(试行)》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9月26日

东乌旗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质押贷款实施方案(试行)

  为解决牧民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满足广大牧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资金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质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暂行)》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创新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方式,释放牧区金融市场活力,盘活放大财政补贴资金支持“三牧”发展引导作用和倍增效应,拓宽牧民融资渠道,满足牧民生产经营活动和必要生活消费等资金需求,为促进牧民增收致富、推进新牧区建设提供资金来源。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引导,银行主导。在中央、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的补贴资金政策框架内,开展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质押贷款业务。财政部门和苏木镇财政所配合旗信用联社。旗信用联社详细测算拟发放贷款户上年度政策内补贴资金额度,据此开展质押贷款业务,不得将“一卡通”银行卡作为抵押物抵押在银行。

  (二)牧民自愿,公开公平。牧民自愿以发放到“一卡通”中的指定种类财政补贴资金,作为质押担保和第二还款源向旗信用联社申请贷款。旗信用联社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为符合贷款条件的牧民提供贷款服务,并签订规范的贷款合同。

  (三)信息共享,规范透明。财政部门及时完善更新牧民补贴数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贷款发放的精准度。按照工作程序,将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质押贷款项目、范围、对象、标准、金额等在严格审核把关的基础上予以公开、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四)明确起点,细化标准。旗信用联社根据牧民享受的纳入质押贷款范围的补贴资金额度、补贴年限等,确定牧民贷款起点,原则上按照1:5的比例放大贷款额度,解决牧民资金需求的同时,防止资不抵债的情况发生。

  三、试点地区和试行期限

  试点地区:满都宝力格镇

  试行期限:2020年12月30日截止

  根据“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工作成熟后报请盟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全旗范围开展。

  四、质押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指可质押贷款的财政补贴资金,是指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民生信息服务平台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直接发放给牧民的指定种类的补贴资金。根据我旗牧民补贴实际情况,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纳入此次质押范围,其他补助暂不纳入。

  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调整情况告知合作金融机构。

  五、方法步骤

  (一)适用对象及基本条件。

  1.适用对象。自愿以发放到“一卡通”的指定种类财政补贴资金作为质押担保和第二还款源向旗信用联社申请贷款的牧户。

  2.基本条件。“一卡通”质押贷款申请条件:

  (1)单独立户、经济独立,户籍所在地、固定经营场所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或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居住、经营超过1年;以户为单位共同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每户确定一名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补贴资金必须为借款人自有或家庭共有,不得以第三人补贴资金作为质押。补贴为家庭共有的,各共有权利人需出具同意质押证明,并在担保合同和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3)贷款申请金额、期限符合要求;

  (4) 信用状况良好,已建档评级且评级结果优良的客户。

  (5)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6)借款人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且能提供一年以上财补贴资金的入账流水。

  (7)借款人及财政补贴的共有人,需出具同意补贴资金质押、处分的承诺书。

  (8)符合信用社规定的其他合理条件。

  (二)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贷款方式及还款方式。

  1.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只限于本户家庭从事种植、养殖、个体生产经营以及消费性支出等; 

  2.授信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5倍,已有牧户贷款余额的,包括在“一卡通”质押贷款最高限额之内。

  3.授信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具体贷款期限由信用社根据生产经营项目周期、销售周期、补贴拨付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与牧户协商确定。

  4.贷款利率。综合考虑牧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风险水平、合理回报,以及牧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牧惠牧要求等要素,合理确定利率水平。目前补贴贷分两种贷款利率执行:一是用于牧民生产生活,消费等贷款用途,以财政补贴作为质押的,执行年利率10.44%;二是涉及民间借贷且有司法部门裁定的,执行年利率8%。

  5.贷款方式。采取财政补贴单独质押。

  6.还款方式。根据贷款额度、期限以及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分期还款、按月结息到期还款等还款还息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制定分期还款计划,不得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

  六、组织保障 

  为推动解决牧民贷款抵押物不足问题,满足广大牧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资金需求,旗政府决定成立全旗“一卡通”质押贷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全旗统一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一卡通”质押贷款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全旗“一卡通”质押贷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归集和任务跟踪落实等日常工作,推进全旗“一卡通”质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王良兼任,负责日常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旗财政局(含二级单位金融办、综改办):督促有关部门和代理金融机构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指导有关苏木镇财政所配合代理金融机构规范开展财政补贴资金贷款业务。

  旗公安局:要加大逃废金融机构债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必要时采取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在金融机构出现突发事件时,组织警力维护秩序,防止风险蔓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旗国土局、生态局:对牧户草牧场征占用地信息进行整理,如“一卡通”质押贷款牧户草牧场被征用,国土、生态部门应及时协调苏木镇,将牧户草牧场征用信息及时告知代理金融机构,便于金融机构与牧户“一卡通”质押贷款协议的及时变更。生态部门要做好草原生态执法,将因违法生产而不能领取国家奖补资金的牧户信息,及时告知财政部门和代理金融机构。

  旗委农牧部、旗司法局、金融办:对涉及民间借贷牧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将核实结果告知旗财政和代理金融机构。

  旗民政局、扶贫办:配合苏木镇政府,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一卡通”质押贷款,提供证明材料,帮助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以最低利息获得“一卡通”质押贷款。

  旗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牧户金融债券诉讼案件时,法院应依法向代理金融机构,调查问询涉案牧户“一卡通”质押贷款信息,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审理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资源共享,积极运用各种常规执行措施,同时发挥执行查控网络平台作用,借助执行联动机制,扩大财产线索来源,及时控制和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帮助金融机构收回不良贷款。加大对有履行能力,且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处罚力度,促使其履行义务,提高金融债权受偿率。

  旗人民检察院:要做好金融债权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

  旗信访局:及时对涉及金融机构的群体事件上访人员进行教育疏导,避免矛盾激化和发生过激行为,做好突发金融事件的控访、维稳和善后工作。

  代理金融机构:要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规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种养殖等农牧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必要生活消费,不得用于非理性消费。要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结合自身优势,综合考虑服务半径和辐射范围,整合各种资源,精准对接牧民生产生活的金融产品和需求分析,结合“一卡通”本身固有的特点和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牧民多领域、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对申请贷款牧户的条件严格筛选把关,充分利用市场运行机制,形成有效严密、完整规范的风险防控制度,防范信贷和社会风险,避免产生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人民银行、金融办:要监督好“一卡通”质押贷款发放工作,防止代理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发放“一卡通”质押贷款。

  相关苏木镇政府:配合所属地区代理金融机构做好“一卡通”质押贷款发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好牧户信息,确保牧户信息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