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涉及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是公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民生工程。10月12日下午,我旗公安局召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旗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朝鲁同志对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本次发布会的内容有:
户籍改革:背景
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2015年9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我区落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情况进行部署和落实。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内容包括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调整完善户口迁移制度,建立完善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同步推进配套公共服务政策调整等五个方面。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在我旗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人员在城镇落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城市、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大专以上毕业生、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在就(创)业地城市、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落户条件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人员落户。
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依法申报登记户口,既是公民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婴儿,允许其随父亲或者母亲登记常住户口;我区公民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其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应予恢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区别具体情况随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等登记户口。
改革人口管理制度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牧)业户口与非农(牧)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在人口统计上,取消农(牧)业、非农(牧)业户口统计,设立城镇居民、农村牧区居民统计,户籍在城区范围内的人口,统计为城镇居民,户籍在城区范围外的人口,统计为农村牧区居民。
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区内其他旗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离开户口所在地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除外),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区人口、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础的自治区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完善农村牧区产权制度,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耕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作为农牧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以生态移民、扶贫移民、土地集中整治、土地集中流转等名义强迫农牧民落户城镇。切实保障落户城镇农牧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权利。
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就业创业;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记者:为什么要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也就是说户籍制度改革意义是什么?
答: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社会管理基础性制度。长期以来,户口将我国民众划分为不同人群,有城里人和牧区人,有外地人和本地人。不同的人,因户口关系不同,享受着不同的社会待遇和福利,人为地造成了一些不合理现象。
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既是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依法保障其在城乡两地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快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布局和就近转移;有利于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为此,我们要从全局、政治和夯实社会管理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刻领会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动和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记者:
居住证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答:公民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我旗居住半年以上(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是有合法稳定就业。在当地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是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住所属于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三是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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