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
一、政策实施对象:经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正式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录取或在读当年的9月1日已被认定为城乡低保家庭)、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录取或在读当年的9月1日已被认定)。
二、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6000元(本科生累计不超过24000元,专科生累计不超过18000元)。
三、申请时限: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即可申请,在读学生秋季学期开学前递交申请,申请截止时间9月30日。申请表、需携带材料可向户籍地教育局学生资助部门咨询领取(联系电话附后)。
四、审核流程:
(一)初审(户籍地教育局):学生(或家长)向户籍地教育局学生资助部门递交申请,户籍地教育局学生资助部门负责核实学生身份及在读状况。
(二)复审(户籍地民政局):户籍地教育局学生资助部门将受理学生情况汇总报送学生户籍地民政局,户籍地民政局负责核实申请低保资助的学生享受低保状况;核实申请孤儿资助的学生是否属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上报及拨付资金:两部门对申请学生复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助学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助学中心对上报名单进行查重后下达资金。
五、注意事项:城乡低保家庭及孤儿审核情况由户籍地民政部门解释。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一、政策实施对象: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称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读的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研究生(硕士、博士)和第二学位学生。
二、贷款额度: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
三、利息支付:学生在读期间由政府财政贴息,毕业后,借款人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可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毕业后5年内,可只还利息不还本金。
四、贷款期限: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五、贷款用途:优先支付学费、住宿费,在支付完学费和住宿费后,超出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六、申请办理地点:
(一)学生户籍地教育局学生资助部门。
(二)学生户籍地邮政储蓄银行。
七、其他事宜
(一)申请所需材料:咨询学生户籍地教育局学生资助部门(联系电话附后)。
(二)本文未提及事宜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21〕166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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