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我局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依法审核,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烟草专卖局行使本单位执法检查权,无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现将行政检查主体信息公布如下:
| 单位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烟草专卖局 |
| 办公地址 |
东乌珠穆沁旗乌镇额吉淖尔路32号 |
| 机构设置 |
行政机关 |
| 执法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4.《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6.《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7.《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国烟法〔2022〕106号) 8.《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国烟法〔2019〕101号) 9.《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获证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烟办综〔20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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