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我大队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依法审核,现将行使我大队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检查主体予以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
东乌珠穆沁旗消防救援大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
乌里雅斯太镇、嘎达布其镇、道特淖尔镇、满都宝力格镇、额吉淖尔镇、萨麦苏木、阿拉坦合力苏木、嘎海乐苏木、呼日图苏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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