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我局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依法审核,我局委托东乌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执法权,现将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 单位名称 | 东乌珠穆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委托执法部门 | 东乌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办公地址 | 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宝拉格街2号 |
| 机构设置 | 行政机关 |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 |
| 执法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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