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锡林郭勒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告知承诺+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1 15:57 浏览次数:

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规范化,我盟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告知承诺。除《锡林郭勒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附件1)所列不适用情形外,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只需应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市场准入网上申办平台,选择自主申报,勾选自主承诺选项后,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并签署《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附件2),无需提交其它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包括:

  1.市场主体名称;

  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包括详细地址、房屋权属及法定用途。

  (二)市场主体应合法取得该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具体到街道名称、楼号、单元号、户号;没有编制门牌号码的或者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为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便于查找的原则对申报住所位置进行详细登记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一)属于《锡林郭勒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住所登记告知承诺制。

  (二)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时,应当按不同情况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等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2.电子商务经营者仅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经营场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材料。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全部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3.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拍卖成交证明、购房协议(合同)、房屋建筑验收证明、房屋预售协议,或其他可以证明业主拥有住所(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三)采取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后,属于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情形的,应按上述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锡林郭勒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修订情况进行更新。

  三、工作要求

  (一)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时,仅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否符合现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本意见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准入系统申办平台升级,相关功能内容变更后不再单独发文,《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及申报住所信息以系统生成内容为准。

  (三)各旗县市(区)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细化规定及动态管理的住所申报承诺负面清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锡林郭勒盟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来源:东乌旗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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