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边草原民族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双百利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分公司: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内蒙古天边草原民族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双百利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分公司2家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已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6年06月24日公告送达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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