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继续实施黄河休禁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5〕2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区禁渔期、禁渔区相应时间和范围公告如下。
一、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
我旗境内河流、湖泊等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全旗范围内的河道、湖泊和河湖长制管理的57条河湖以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河湖划定为常年禁渔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渔管理
(一)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禁止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作业,必须经自治区农牧厅审批。
(三)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加强与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发现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他非法捕捞犯罪的线索,请积极主动向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举报电话:0479-3220320。
三、实施时间
上述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电话:农牧和科技局办公室0479-3221221
东乌珠穆沁旗农牧和科技局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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