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现将下列41个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旗本级法定行政机关(28个)
东乌珠穆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乌珠穆沁旗教育局
东乌珠穆沁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乌珠穆沁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
东乌珠穆沁旗民政局
东乌珠穆沁旗司法局
东乌珠穆沁旗财政局
东乌珠穆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
东乌珠穆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乌珠穆沁旗交通运输局
东乌珠穆沁旗农牧和科技局
东乌珠穆沁旗商务局
东乌珠穆沁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东乌珠穆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东乌珠穆沁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东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
东乌珠穆沁旗审计局
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乌珠穆沁旗统计局
东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
东乌珠穆沁旗医疗保障局
东乌珠穆沁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东乌珠穆沁旗新闻出版版权局
东乌珠穆沁旗档案局
东乌珠穆沁旗宗教事务局
东乌珠穆沁旗国家保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个)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气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乌珠穆沁旗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烟草专卖局
东乌珠穆沁旗消防救援大队
三、苏木镇级行政执法主体(9个)
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人民政府
东乌珠穆沁旗道特淖尔镇人民政府
东乌珠穆沁旗嘎达布其镇人民政府
东乌珠穆沁旗额吉淖尔镇人民政府
东乌珠穆沁旗满都宝力格镇人民政府
东乌珠穆沁旗呼热图淖尔苏木人民政府
东乌珠穆沁旗萨麦苏木人民政府
东乌珠穆沁旗阿拉坦合力苏木人民政府
东乌珠穆沁旗嘎海乐苏木人民政府
四、相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旗司法局备案。
(三)在党委工作机关或政府部门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执法工作。
(四)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旗司法局重新审核。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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