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旗政府2023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关于印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75号)、《关于印发<东乌旗牧区民间高息借贷专项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104)、《关于批准实施<东乌珠穆沁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的通知》(东政字〔2013〕204号)等3个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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