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语言文字监督管理
权力名称 蒙古语言文字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东乌旗民委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 反馈检查结果阶段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制定整改通知书,出具检查报告,告知被检查单位。 4、送达及限期整改阶段责任:将行政检查意见送达当事人。对逾期未整改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复查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条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