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
权力名称 对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东乌旗工信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在实施监察前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2监督检查责任,可以采用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实施监察,3.结果处理责任:被监察单位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六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