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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旗市场监管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5 15:06 浏览次数:

  东乌市监办字〔2024〕58号

东乌旗市场监管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的通知

旗直各单位:

  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结合我旗实际,对《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实施。

  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情况反映。

  第三条 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受理情况反映途径;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在门户网站明显位置主动公开本单位情况反映渠道,接收属于本机关和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情况反映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上级单位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的,可以转由属地下属单位受理,并监督其落实。

  第五条 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情况反映,应当即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反映政策措施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情况反映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自治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并按照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对难以界定的问题,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提请会审或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应审未审的政策措施,及时补审;对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停止执行或调整后执行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

  属于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向情况反映单位或个人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 受理情况反映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问题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情况反映单位或个人,并依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条 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分送至相关政策制定机关的情况反映件,受理机关应当在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本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东乌旗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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