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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旗电力线路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9 16:19 浏览次数:

安委办202455

东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旗电力线路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管理,防范外力破坏电力线路或设备设施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我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条文和技术规范的相关内容,现就加强我电力线路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第一基础产业,与社会经济和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发生电力线路或设备设施外力破坏事故,不仅会导致周边大面积停电,严重影响群众的工作和生活,而且会因施工器具触碰电力线路或设施设备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坚守“生命安全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底线思维,切实加强电力线路和设施的保护工作,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可靠。

二、强化履职尽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电力线路和设施保护工作要求,依法依规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管控工作力度,确保电力线路和设施保护工作落实落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电力线路和设施的保护工作管理细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建立联动机制

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要对起重机吊装、桩基础施工、道路开挖、顶管等容易导致电力设施外力破坏的施工作业加强监管,主动联系属地供电部门,开工前主动告知施工现场的相关信息,包括施工计划、施工范围示意图、电力电缆走向分布图和现场保护措施等。对施工过程存在对电力线路和设施保护工作有相关疑问时,应主动联系属地供电部门提供技术指导。供电部门要对容易导致电力设施外力破坏的施工点加大巡视力度,及时发现并反馈外力破坏隐患,并做好地下电缆的标识、警示工作。

四、依法依规追责

各有关单位要联合供电部门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做好前期勘察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未开展电力线路和设施保护安全交底即开工的单位,一经发现,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对拒不按要求整改或因外力破坏导致故障停电的,依法依规顶格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将《东乌珠穆沁旗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东乌旗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管理办法》

2.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表

3.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

4.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证

5.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审批通知单

东乌珠穆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东乌珠穆沁供电分公司

2024年10月29日   

有关联系方式:

东乌供电公司生产技术室:宋子春 电话:13722099589

东乌供电公司安全监督室:郭  电话:13904792730

东乌供电公司配电运检班:郭邵东 电话:13904792730

东乌供电公司输电运检班:陆玉玺 电话:13947930666


东乌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1029印发

附件一: 

东乌旗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东乌旗安委会办公室与东乌珠穆沁供电分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为:

(一)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1) 变电站、开关站等站内的设施;

2) 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1) 架空电力线路、设备: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 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井、盖板、入孔、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4) 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力通信光缆、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三)  电力线路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在厂矿、城镇、农牧区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线路的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110千伏      4.0米

         220千伏      5.0米

2)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三条  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以下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

(三)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物体距导线小于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六)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有可能危及到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七)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四条  需进行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作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旗所在地电力管理部门提出施工作业许可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表格(附件二);

(二)作业方案,包括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施工资质复印件、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现场图纸等;

(三)安全方案,包括作业与电力设施距离、可能影响电力设施的原因、保证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事故预案、作业联系人等。

第五条  审批流程:

(一)申请受理:作业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有关申请表格与文件送交管辖该电力设施的旗所在地电力设施运行单位、电力设施主管部门和东乌旗安委办审批后,电力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受理;

(二)勘察审批:电力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由电力生产技术或电力营销服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勘查,落实方案及安全措施,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出具同意与否的审批意见并说明理由,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

(三)批准作业:申请人凭审核批准的意见书,在与电力管理部门签订施工作业安全协议(附件三)后,由电力管理部门发放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证(附件四),并向上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四)申诉受理:对电力管理部门不批准施工作业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于知道不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施工作业项目涉及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设施时,作业人应向锡林郭勒供电公司申请许可;35千伏及以下的,应向东乌珠穆沁供电分公司申请许可。

第七条  供电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施工作业许可审批,遇有重大施工作业,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生产、调度、用电等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许可证。

第八条  作业联系人应负责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经审核批准的作业项目,当作业环境、作业内容等出现重大变化时,作业联系人应及时向审批部门通报,并根据电力管理部门的意见调整施工方案。

第十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作业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及时提出建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反安全协议的,应发出整改通知单,作业人必须严格按照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整改,否则电力管理部门有权撤销施工作业许可,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十一条  作业人因违反安全协议书规定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积极配合电力部门进行抢修、调查事故原因,并与电力管理部门或第三人协商解决赔偿责任问题。

第十二条  对非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对电力设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参照本办法予以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表

编号:第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个人)

 

联系人

 

     

  

 

线

 

杆、塔

#至  #

左右侧

 

申请施工作业地址

 

申请理由

 

现场草图

 

 

电力设施运行

单位意见

 

电力设施主管

部门意见

 

东乌旗

安委办意见

附件三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

  

甲方:                    (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乙方:                 (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

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确保电力设施完好和公共安全,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作业单位,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双方协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1、擅自闯入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3、向导线抛掷物体;

4、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5、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6、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7、不得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8、不得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等;

9、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10、不得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1、不得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12、不得堆放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13、不得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1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15、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草坪等;

16、不得在电缆保护区内取土、挖沙、钻探等;

17、不得冲击、扰乱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18、不得影响电力设施交通的畅通,应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19、不得影响电力设施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20、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21、建房设备、工器具、材料等和有关人员距架空电力线导线的最小净空距离不得小于电气安全距离;

22、不得进行其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乙方必须跟有关的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具有上述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将安全规定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人。

乙方如违反上述规定,损坏电力设施,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作业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盖章)

                                

附件四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证

  

经审核,同意在            日至             日期间进入位于                 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作业。

作业期间,作业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公共安全。

  

批准单位(盖章)

             

  

附件五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审批通知单 

  

  

                                 

    你在进行的施工作业,已经或有可能危及到电力设施的安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请按照东乌旗《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            日前,携带有关身份证明、施工资质证明、工程批准文件、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现场图纸及事故预案等资料到办理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在取得审批许可前,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作业。

                              通知单位(盖章)                                                                                  

                                                                                    

来源:东乌珠穆沁旗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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