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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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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以来,东乌旗高度重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在各个部门的配合协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快速推进,为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情况
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截至2008年6月,东乌旗共发放《再就业优惠证》2434本,1219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其中,为4050人员发放860本,为持有“一卡通”的牧民办理《再就业优惠证》194本,2007年共减免相关费用56.1万元,有力地促进了牧区人口转移工作。2008年上半年,东乌旗新增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64人,54人实现再就业。从当前情况来看,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户数量上趋于稳定,也可以反映出社会上对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有了较为普遍的了解,普通老百姓已经有了主动运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识。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扎实推进再就业工作的进程,全面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东乌旗着力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了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日常化、高效化。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一把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经考核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并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充分利用各种媒介,运用现代化手段,整体推进政策宣传。在政务网上,专门开辟了税收优惠政策专栏,对近年来国家发布的再就业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并及时更新,纳税人可以随时点击查看,了解有关政策。2006年,旗电视台对开展再就业税收政策工作的情况专门进行了采访报道,在电视台连续播出后,纳税人纷纷来电咨询有关税收政策,扩大了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影响范围,避免了下岗职工使用优惠政策的盲目性。
(二)部门协调配合。税务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规范管理。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前,都要认真核对《再就业优惠证》,对发现持有假证或一证重用等问题的,及时通报社会劳动保障局。建立了《再就业优惠证》的联合年审制度,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联合成立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小组,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问效管理。建立了信息交流制度,确保数据分析客观合理。定期采集下岗失业人员数、已实现再就业人员数、实现再就业人员中行业构成等信息,并和到税务部门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情况进行比照核对,全面地掌握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三)公开办税程序。在办税服务厅的醒目位置公开再就业涉税事宜办理程序,让纳税人“轻轻松松来办税,明明白白享优惠”,同时,在办税程序和税收优惠两方面坚决不打折扣,充分保护下岗职工的各项税收权益。税务部门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全力配合,劳动就业部门每次举行招聘会时,由税务人员向应聘职工详细讲解再就业税收政策,在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下岗职工再就业技能培训会上宣传再就业税收政策。组织部分企业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宣传、培训,细心指导企业逐条对照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立即按规定程序为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健全各项制度。一是开辟“再就业绿色通道”,全面优化税收服务。在办税服务厅专门为下岗职工开辟了“再就业绿色通道”,设置了专门岗位、专门窗口,明确了具体责任人;二是限时办结,特事特办。从受理登记到政策咨询都规定了具体的限办时间,在承诺时间内办理税收事项。三是推行善意提醒制度,做到“三个到位”。对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提醒其出具《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没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提醒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提醒其聘用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程序报批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同时,税务机关在为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办税过程中,以“三个到位”服务纳税人,即宣传到位、服务到位、办税到位,最大限度的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办税、减少他们的办税成本。四是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按照追究幅度的最上限,对不按规定办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进行严肃追究。
(四)督查与责任追究并举,强化监督。严守最后一关,在执行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过程中,适时组织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检查,特别针对起征点调高后涉及的纳税人面广量大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在全旗范围内进行通报,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效确保了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三、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我旗尚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合适的再就业岗位仍然欠缺。在经济发展水平不能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再就业税收工作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困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
二是下岗人员的年龄偏大,不利于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以40、50人员居多,由于缺乏一技之长,学习和接受新事物能力有限。企业在招用人员时更多的侧重于技能,再就业优惠政策只能作为一个附加因素,在同等条件下予以考虑。
三是部分企业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但由于很多企业刚成立等原因,利润率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政策不熟或认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审批部门多且企业暂无利润等原因,暂时还没有将此事放到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四是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还没有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往往出现企业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对不上的现象。
四、进一步完善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今年是实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后一年。下半年,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政府部门主导作用,全社会联动,充分发挥各种再就业政策的整体效果。针对目前再就业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需要制定再就业税收工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再就业工作职责,各岗位互相衔接,继续加强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加快信息化的建设步伐,实现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
(二)继续加强督促检查,适时掌握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一旦发现不按规定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要认真、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单位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进行处罚。同时,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再就业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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