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一)征收目的。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 第590号)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的规定,鉴于毛凤云房屋位于32106部队营区建设军事用地范围内,我旗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对毛凤云房屋进行征收。
(二)征收范围。32106部队营区建设范围内居民房屋一处(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东乌珠穆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479—3221340。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东乌旗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电话:0479-3221626。
(六)补偿方式及具体补偿标准。严格按照《32106部队营区建设范围内居民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任何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征收实施期限。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7日。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