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东乌旗人民政府继续有效、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10 16:51

  一、制定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1号)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经旗政府2023年第16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继续有效、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1、确定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需要修订的,由原起草部门或单位及时组织重新修订。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再将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4、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由司法局指导及时清理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相应处理。

  5、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

  (1)《关于印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75

  (2)《关于印发东乌旗牧区民间高息借贷专项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8104

  (3)《关于批准实施<东乌珠穆沁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的通知》(东政字〔2013204号)

来源: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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