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525011676612K/2023-0000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构 东乌珠穆沁旗 文号 东民发〔2022〕112号
成文日期 2022-09-19 00:00:00 有效性 有效

东乌旗民政局关于印发《阿音奈养老园区老年公寓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9 10:44 浏览次数: 来源:东乌旗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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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阿音奈养老园区老年公寓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阿音奈养老园区老年公寓住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周知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东乌旗民政局

  2022年9月19日

  东乌珠穆沁旗阿音奈养老园区老年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阿音奈养老园区老年公寓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音奈养老园区老年公寓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是属地范围内工作的主责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公寓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各嘎查(社区)委员会负责协助开展属地范围内的住房申请民主评议工作。

  旗民政局负责老年公寓住房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本办法。

  旗发改、卫健、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老年公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旗民政局应当加强老年公寓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老年公寓住房管理档案。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老年公寓住房,年满60周岁住房困难老年人并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出申请。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二)具有东乌珠穆沁旗户籍;

  (三)在乌里雅斯太镇无住房,在旗外其他地区无住房;

  (四)有进城养老、陪读意愿,自愿入住的;

  (五)未享受过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六)服从阿音奈养老园区老年公寓相关管理规定,并按入住协议按时足额缴纳各种费用的; 

  (七)特殊群体老年人优先申请办理,指具有我旗户籍的五类人:低保、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中的一级,言语残疾中的一级,肢体残疾中的一级,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重点优抚对象;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一、二级残疾的老年人;经旗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老年公寓住房:

  (一)入住老年人及陪住家属中有寻衅滋事、缠访闹访的;

  (二)从外地新迁入户口不满五年的老年人;

  (三)申请之日前3年内老年人及家庭成员有分户行为的;

  (四)申请之日前3年内老年人及家庭成员有房产赠与行为的;

  (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老年人在旗外长期居住的;

  (六)隐瞒实际住房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老年人及家庭成员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八)民政部门在册的特困供养对象(牧区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

  (九)有传染性疾病和病史、有精神类疾病和病史、或患其他不适合集中住养疾病的老人;

  (十)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被其他机关列为失信人员名单的;

  (十一)参与任何邪教组织的活动的;

  (十二)对国家政策、政治思想不端正的。

  第八条  申请入住老年公寓需提交的材料:

  (一)东乌旗阿音奈老年公寓入住申请表;

  (二)老年人及陪住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结婚证、丧偶证明(死亡证明)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特殊群体老年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和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领取申请表格并如实填写,提交申请材料;

  (二)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其户籍、房产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   

  (三)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成立审核委员会,对嘎查(社区)民主评议会程序是否合法、申请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嘎查(社区)评议会材料以及申请材料报送旗民政局;

  (四)旗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成立复审小组,根据苏木镇(场)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老年公寓的分配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  在前期摸底调查情况,结合入住意向人数,综合分析具体情况,制定《东乌旗阿音奈养老园区老年公寓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收费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优先入住,其他老年人采取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入住对象。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老年公寓按照每户平米数收取综合服务费(包括房租、物业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网络、有线电视费等费用由住户自行承担,为老服务费以实际服务收费。

  第十四条 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户型和阳面阴面不同差别化收费。阿音奈养老园区共有居家老年公寓468户,其中93.5平方米户型12户,60平米户型406户,30平米户型50户。

  第十五条 分配老年公寓后,阿音奈养老园区运营单位与入住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前,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入住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老年公寓住房的情形向入住者明确说明。

  第十六条   入住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入住期限、综合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水、电、供热、有线电视费、网络费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缴纳方式;

  (六)入住老年公寓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七)运营企业应负责园区的物业管理;

  (八)承担公寓入住老人的为老服务;

  (九)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一)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入住老人在合同签订后,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旗民政局备案。

  第四章 老年公寓住房管理

  第十七条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对入住老年人及陪住家属进行协助管理,对不按期缴纳综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进行催缴,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进行腾退。

  第十八条已分配老年公寓住房且已交付使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的七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老年公寓只能用于申请老年人及其陪住人员自行居住,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入住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 老年公寓水、电、暖、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由入住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老年公寓的综合服务费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按年一次性缴纳。期满后需要续住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根据审核结果重新确定并续签合同。不再符合老年公寓入住条件的,应在告知七日后腾退住房。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不重新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超期居住的,按实际产生费用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及所欠缴水电暖等其他费用后退房。拒不腾退的,由运营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相关司法程序申请强制执行退房,并载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民政局要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老年公寓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入住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老年公寓,合同自动终止。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实际产生费用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旗民政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一)合同期满终止入住合同的;

  (二)入住老年人去世,其他人员均不符合老年公寓入住条件的;

  (三)将老年公寓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 

  违法活动以及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四)申请住房的老年人无正当理由累计三个月未在老年公寓房屋内居住的; 

  (五)租赁期内入住资格条件变化拒不补缴租金的; 

  (六)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的; 

  (七)擅自对老年公寓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通过新建、购买、继承、受赠或其他途径已获得乌里雅斯太镇内或旗外其他地区住房的;

  (九)获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十)其他不符合老年公寓申请条件的; 

  (十一)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入住老年人在合同期内死亡或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经复核,陪住人员中有符合老年公寓申请条件的,可由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重新签订入住合同,无其他符合条件老年人或无陪住人的,入住合同自动终止并收回房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老年公寓申请、审核、 分配以及入住等信息,应按照信息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老年公寓骗住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 旗民政局应加强对老年公寓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骗住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关资金和住房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综合服务费收支等情况,依法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老年公寓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老年公寓住房管理工作存有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东乌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