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旗人民政府关于对东乌旗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60号议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7-04 16:18
朝鲁门格日勒等代表:
  您在东乌旗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议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政府扶持政策》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加快老龄化事业和产业发展,我旗着力推进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等多个层面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工作方针,稳步推进我旗“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养老机构服务模式方面,采取公建公办、公建民营、民建民办、居家养老、养老园区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引导和支持养老事业的多元化投入,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近年来,我旗高度重视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自治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通过政策扶持、建立引导和补贴资金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
  一是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养老机构水暖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5〕446号)相关规定,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是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相关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的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公建民营和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以上三类养老机构的补贴资金均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以保障新建、改扩建和租赁的房舍必须长期使用于养老服务,才能分年度得到补贴。凡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养老机构要退回已享受补贴。
  三是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的资助。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相关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后,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制定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至300元的运营补贴。
  四是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风险。政府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5:3:2的比例给予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
  五是落实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月300元、500元、90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2022年7月1日 

来源:东乌珠穆沁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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