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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05-12 00:00:00 有效性 有效

东乌珠穆沁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日期:2021-05-12 09:59 浏览次数: 来源: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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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烟公〔2021〕3号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东乌珠穆沁旗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四条  东乌珠穆沁旗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间距标准。
  东乌珠穆沁旗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不得少于20米。
  第七条  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合理确定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以数量范围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受本规划第六条间距标准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一)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各类专业市场、物流园区,场内经营者100户以下的零售点数量设置在3个以内,场内经营者超过100户的每增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少于20米;
  (二)汽车站、客运中心的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内的零售点设置1 个;
  (三)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宾馆、酒(饭)店、公寓、体育场馆、度假村、旅游点等其他相对封闭的休闲娱乐服务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按照一点一证原则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居民住宅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2个以内。但属住宅区房产且又临街道的零售点,适用本规划第六条间距标准规定;
  (五)规模较大的工厂、矿山,可在其工作区、生活区按用工数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少于10米;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范围内的;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四)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不属于本规划第八条所列情形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划第六条间距标准限制:
  (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役军人直系亲属、烈士遗属、退伍军人、残疾人、低保户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审核确认后,一个有效证件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本人经营。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旗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本规划实施前已设立的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烟草制品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范围内的,主动迁址经营,在本旗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间距标准”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最近的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人可通行最短路线进行测量,以出入口的中心点为起止测量点,多个出入口的以最近的距离为准。
  第十二条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包括正门、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不得少于”、“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由东乌珠穆沁旗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划经2021年5月8日听证,并报当地法制部门和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局备案30日后公布实施。2020年6月8日发布的《东乌珠穆沁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2020〕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