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525011676612K/2023-00017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23〕3号
成文日期 2023-03-09 00:00:00 有效性 有效

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东乌珠穆沁旗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31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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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现将《2023年东乌珠穆沁旗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2339

 

2023年东乌珠穆沁旗兽医社会化

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提升我旗兽医公共服务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诊疗、疫病防检疫等兽医公共服务,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21〕441号及盟农牧局《锡林郭勒盟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农牧发2022〕12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维护“四个安全”兽医工作定位,全面落实兽医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畜禽养殖经营者及相关社会主体的法定责任,以促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引导、扶持、发展、壮大各类兽医服务组织为重点,全面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推动全旗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取得新突破,形成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立足于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治理能力和服务养殖业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的需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扶持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兽医服务的意愿和活力,引导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供给和服务需求有效对接。

(二)坚持有序发展。结合兽医工作实际,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共同研究制定兽医社会化服务相关制度、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支持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并制定团体标准,推进行业自律。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从业入口管理,引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兽医服务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三)坚持因地制宜。各苏木镇要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经费,推进步骤和责任分工,有序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要加强宣传动员,积极引导基层兽医服务人员成立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或技术服务公司,加快培育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有效承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强制免疫、协助检疫、采样等服务。要依据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完善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完成质量。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范围逐步扩大。

(四)坚持创新驱动。拓展多层次多样化兽医社会化服务空间,扩宽兽医社会化服务收入渠道,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升级,不断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为畜牧业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保障。

(五)坚持总结提炼。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和提炼经验成果、政策建议和服务管理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兽医社会化服务长效机制。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全旗9个苏木镇。

(二)服务范围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确定的服务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协助处置、动物强制免疫(口蹄疫、布病、小反刍、禽流感,包括集中免疫,月月补针)、畜间布病防控(采样、流调、消毒、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监测采样等辅助工作、协助检疫等服务纳入购买内容。

(三)职责分工

旗农科局负责指导各苏木镇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撑和做好免疫疫苗的组织供应。要对全旗动物强制免疫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协调解决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是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主体,要积极主动对接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合理确定兽医社会化服务范畴和相关规定,鼓励和引导兽医专业人员建立兽医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兽医领域各项工作。负责协调辖区内各嘎查与兽医社会化承接主体配合开展集中免疫,做好辖区内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的监督管理和初步验收。

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内容,完善企业制度、确立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四)机构资质

各苏木镇根据地区实际,自行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兽医服务机构并签订承接合同。兽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旗辖区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并具备营业执照;

2.聘请的技术人员依法注册备案的执业兽医或登记的乡村兽医或从事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等相关工作2年以上;

3.具备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人员、专业技术能力。

(五)费用标准

1.服务承接主体服务费:2022年牧业年度牲畜数(旗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每只羊单位按照1.2-1.5元的标准,核算承接主体服务费(包括防疫人员工资和运行经费)。

2.其它:各苏木镇监管、考核经费5万元。旗农科局业务经费85万元,苏木镇兽医社会化服务经费缺口部分从农科局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3.经费来源:统筹使用防疫员补助经费、上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以及兽医社会化服务专项经费。以上专项经费不能及时到位时,将服务资金纳入苏木镇经费预算,由旗财政统一拨付。有条件的苏木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奖励政策。

兽医社会化服务经费分配表

单位:头只、万元

苏木镇

2022年牧业年度牲畜头数

服务经费

(最高额度)

苏木镇监管考核培训经费

合计(羊单位)

乌里雅斯太

27113

310705

446270

66.94

5

嘎达布其镇

18051

237058

327313

49.10

5

阿拉坦合力

11524

215499

273119

40.97

5

额吉淖尔镇

17591

189867

277822

41.67

5

萨麦苏木

25694

306992

435462

65.32

5

道特淖尔镇

10266

207152

258482

38.77

5

嘎海乐苏木

28249

388487

529732

79.46

5

呼热图淖尔

41380

461570

668470

100.27

5

满都宝拉格

25858

360159

489449

73.42

5

旗级经费

85

合计

205726

2677489

3706119

555.92

45

总计

685.92

 

四、考核验收办法

(一)初步验收:春秋季防疫工作结束后,各苏木镇组织开展初步验收。具体验收内容如下:

1.不定期督导检查承接主体防疫工作落实情况,并对承接主体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走访。防疫期间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至少6次(春秋两季各3次)。

 2.春秋季防疫工作结束后,从辖区内各嘎查随机抽取10%-20%的牧户进行入户抽检,核查免疫情况是否属实,确保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春秋季集中强制免疫抗体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

3.对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填写的档案资料(含防疫报表)进行检查核实,随机抽查。

4.要求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收集回收使用后的疫苗空瓶,并统一运送至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集中处置。

5.苏木镇初验完成后,上报旗农科局申请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

旗农科局根据苏木镇初步验收结果,结合实验室抗体效价检测情况确定最终考核结果。以每个苏木镇覆盖全部嘎查,每个嘎查抽检10户、每户抽样10份为基数,进行口蹄疫、小反刍免疫抗体效价检测。春秋季集中强制免疫抗体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详见考核细则)

五、采购程序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相关规定,购买计划获批后,苏木镇政府应当依据采购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确定承接主体后,苏木镇政府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中需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苏木镇政府应当及时将购买合同报送至旗农科局备案。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要高度重视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组织落实。加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有利于兽医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工作指导和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丰富、完善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落实防疫责任。旗农科局负总责,通过与各苏木镇签订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形式,规范兽医服务行为和部门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地方行政领导负总责的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制

各苏木镇要明确落实防疫负责人及各嘎查区域责任人,明确职责范围,设置专门的联络、组织、协调人员。嘎查两委要负责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司要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落实防疫工作各区域、各环节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的防疫工作责任制,实现兽医社会化服务防疫工作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防疫工作责任全过程追溯,明确所有人员承担的责任,建立内部防疫责任落实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责任落实到位。

(三)拓宽服务领域。旗级业务部门和各苏木镇要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带头人和服务人的培训和指导,鼓励兽医社会化第三方机构到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学习、合作和交流,聘请专业老师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升各项专业技术,拓宽兽医组织服务领域。

(四)推动深度合作。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市场认知度和认可度普遍不高,在鼓励兽医社会化服务市场主体自我宣传、自我发展的同时,各苏木镇应积极搭建平台,利用苏木镇或嘎查会议等机会引导兽医社会化服务供需双方充分交流,建立互信,推动双方深度合作。

(五)总结经验做法。我旗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各苏木镇要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深刻剖析存在问题不断积累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经验。春秋季防疫结束后各苏木镇和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至旗农科局。旗农科局梳理汇总各地先进典型和存在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旗委、政府。

 

附件:东乌旗兽医社会化服务量化考核细则

 

 

附件

 

东乌旗兽医社会化服务量化考核细则

 

一、考核方式

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走访询问、实地随机抽查、抽样等方式,结合苏木镇平时督导检查、初步验收和农科局考核验收结果确定考核结果

二、考核频次:旗级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春季防疫和秋季防疫结束后)。苏木镇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开展平时督导考核年内不少于6次(春秋各3次)。结合平时督导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初步验收。

三、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支付社会化服务费。社会化服务经费按4:3:3的比例分三次拨付,即社会化服务公司与苏木镇完成合同签订后,按总服务费的40%拨付启动资金;春季考核合格后,按服务费的30%拨付服务经费,考核不合格从该30%部分中扣除50%或以上;秋季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的30%服务经费。考核不合格从该30%部分中扣除50%或以上。

考核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参考依据。

四、具体考核内容及分值量化

(一)考核分值总分为100分,考核合格分为80分以上(详见考核内容及分值量化表)。

(二)年内因免疫不到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三)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 ,着力提高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质量,杜绝弄虚作假,对发现有假服务、假档案、假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扣除当年防疫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