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乌旗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2〕31号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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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现将《东乌旗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13日

  东乌旗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21〕283号)《关于调整2022年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补贴额一览表(自治区财政单补)的公告》(公告〔2022〕27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12号),以满足我旗农牧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牧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牧业机械,引领推动农牧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牧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牧业牧区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优先把肉牛、肉羊、饲草等重要畜牧业生产所需机具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结合我旗实际情况,逐步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应用支持。通过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重点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

  (三)突出绿色高效政策导向。加快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大型复式农机具技术推广。逐步降低我区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四)突出监督服务效能提升。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手机App应用比例、推广应用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牧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2大类27个小类69个品目,牧业旗县和半农半牧旗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为19个品目(附件1)以及《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公告〔2022〕27号)(2022年调整自治区财政单补)8个品目(附件2)。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对牧区牧民购置牧业机械实行累加补贴和单独补贴,单独补贴机具为未列入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的自治区地方特色发展所需的牧业机械,按照不高于上年平均销售价格30%测算,实行定额补贴,专项鉴定产品补贴范围另行通知。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4.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我旗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牧民生产经营组织,下同)包括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仅限我旗的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界定以持有草场承包经营证件为依据。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贴对象之列。

  (二)补贴台数。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适当放宽,其中: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个体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达到40万元以上,由旗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盟农牧部门备案,列入重点机具核查范围、重点监管。

  2022年,结合我旗补贴资金规模和畜牧业生产实际,一户购机者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1台拖拉机和2台打草机(1.8-4m往复式割草机)或1台拖拉机和1台打草机(4m及以上往复式割草机)。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3台拖拉机和3台打草机。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旗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为依据,确定补贴额,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具体补贴额见《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

  2021年起,全旗要对区域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降低补贴标准,其中轮式拖拉机品目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技术相对落后的品目或档次机具逐步退出补贴范围,2022年,将30马力(不含)以下轮式拖拉机退出补贴范围。

  旗农牧部门要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并将相关评估情况报盟农牧局和自治区农牧厅。

  旗级单行补贴资金最高比例不超过50%;三级叠加(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地方配套资金)补贴最高比例不超过70%;对自治区补贴额较低的机具(如风光互补提水设备等),用我旗地方配套资金累加补贴,原则上不超过机具销售价的50%。申请购买饲料搅拌机、风光互补提水设备、保定架、防疫通道、撒肥机、药浴机、大型拖拉机(100马力及以上)、游牧活动房等累加补贴额度较大机具时携带苏木镇和嘎查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各苏木镇和嘎查要严格审查申请牧户的实际情况,由苏木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嘎查长审核签字,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户一律不得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另外,对未纳入补贴目录范围内,但适用于我旗畜牧业生产生活的农机具使用旗财政配套资金系统外操作补贴,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年度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用完即止,不可超录。享受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的产品,其累加补贴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定额补贴额的三分之一,且累加补贴额不超3万元,具体见《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五、补贴资金分配与使用

  (一)补贴资金分配。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覆盖全旗所有苏木镇(场),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分配实施。2022年,我旗各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计765.55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446.713万元(2022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300万元、2021年结余中央补贴资金146.713万元)、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118.84万元(2022年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80万元、2021年结余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38.84万元),旗财政配套资金200万元。

  (二)补贴资金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牧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2022年,我旗重点补贴推广饲料搅拌机、保定架、防疫通道、剪毛机、药浴机、游牧活动房、撒肥机、挤奶机、风光互补提水设备等。农牧机报废更新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0〕280号)执行。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旗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旗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通知。旗农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旗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机具核验制度、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自治区投档平台全年开放,常年受理企业投档。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生产企业对投档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因投档产品信息不实、虚假等造成的损失或纠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开放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先购机后申请。凡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申请补贴时供旗农科局核实。

  (四)受理申请。购机者本人携带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向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在自治区境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到组织法人户籍地或注册地办理补贴,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机购置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为本组织成员证明;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使用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须同时提供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草场承包经营证书原件,分户后共用草场证或草场证未发放到户的,须提供共用草场证原件及购机者所在苏木(镇)或嘎查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旗农牧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旗农牧部门按照购机者现场申请、APP申请先后顺序受理,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通过办理服务系统录入补贴信息,签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购机者执一份,旗农牧及财政部门各执一份。购机者本人应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相应栏目中签字按手印,确认本人非财政供养人员身份,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负责;本人确有原因无法到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他人办理。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五)审验公示信息。旗农牧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牧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苏木(镇)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2022年购置补贴额在3000元以上的补贴机具,须到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审查、人机合影备案。

  (六)资金兑付。旗财政局审核农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一次性兑付资金,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要求的购机者惠农“一卡通”(银行卡)账户,补贴给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到上述组织公共账户;未开设公共账户的,经组织成员同意并签字,材料报旗农牧部门备案后,可拨付到组织法人或其他成员个人惠农“一卡通”账户。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旗农牧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顺利推进我旗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工作,经旗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东乌旗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斯  钦        旗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晓  明        旗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成  员:王  春        旗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包青龙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哈斯其其格    旗财政局副局长

  特古斯        旗农牧和科技局副局长

  任绍旸        乌里雅斯太镇镇长

  乔晓光        道特淖尔镇镇长

  嘎拉巴达日呼  嘎达布其镇镇长

  斯琴巴特尔    额吉淖尔镇镇长

  呼  和        满都宝力格镇镇长

  吴海龙        呼热图淖尔苏木苏木长

  额尔敦朝鲁    萨麦苏木苏木长

  希吉日格日乐  阿拉坦合力苏木苏木长

  那  钦        嘎海乐苏木代苏木长

  金  国        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负责购置补贴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金国兼任。重大事项须提交旗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形成书面决议等材料,并保证补贴资金安全。申请审核需录入审核意见,建议审核意见要全面完整,经旗农牧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同意。补贴资金申请表经旗农科局主要领导和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审核签字。

  旗农机购置补贴咨询电话:0479-2770325,监督举报电话:0479-8213484(盟购机补贴办)。

  旗农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严守纪律,规范操作。旗农牧和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办事,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实施补贴政策。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实施程序管理。针对实际进行工作方法创新的,应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经旗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形成政府书面决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二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包括申请受理时限、完成核验时限、资金结算时限以及受理投诉办结时限等,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三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坚决杜绝庸懒散推、敷衍塞责的不良风气,营造风清气正工作氛围。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旗农牧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嘎查政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牧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进一步完善旗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及时公开近三年旗内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农牧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公开违规查处等各类信息,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贯彻本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9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级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六)加快进度,保障资金。旗农牧部门要结合实际,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含报废更新)、采取措施、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旗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并保障实施补贴工作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2.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自治区财政单补)(2022年调整)

  3.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自治区财政单补)(2022年调整)

  4.东乌珠穆沁旗2022年重点补贴机具计划明细表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自治区财政累加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仅限 33 个牧业旗县和 21 个半农半牧旗县的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19 个品目:

  1.割草机

  2.搂草机

  3.打(压)捆机

  4.青饲料收获机

  5.铡草机

  6.饲料(草)粉碎机

  7.饲料混合机

  8.饲料制备(搅拌)机

  9.喂料机

  10.送料机

  11.清粪机

  12.粪污固液分离机

  13.挤奶机

  14.剪羊毛机

  15.沼液沼渣抽排设

  16.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7.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8.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9.有机肥加工设备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自治区财政单补)

  (2022年调整)

  (限牧区牧民、牧民生产经营组织自治区财政资金单补)

  〔8个品目〕

  1.田间管理机械

  1.1中耕机械

  1.1.1草原切根改良机

  2.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2.1饲料(草)加工机械

  2.1.1饲草除杂设备(饲草料除尘除铁机、振动式饲草除杂机)

  3.畜禽养殖机械

  3.1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3.1.1药浴机(牲畜药浴机)

  3.1.2养殖场(舍)消毒设备(畜禽舍喷雾系统)

  3.2饲养设备

  3.2.1撒料机

  3.2.2畜禽饮水设备(太阳能提水机、风力提水机、自动控制牲畜饮水设备)

  3.3饲养管理设备

  3.3.1其他饲养管理设备(骆驼圈、牲畜保定架)

  4.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4.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4.1.1挤奶机(骆驼挤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