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2106部队营区建设范围内居民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东政发〔2022〕95号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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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里雅斯太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32106部队营区建设范围内居民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28日

  32106部队营区建设范围内居民房屋

  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推进32106部队营区建设范围内居民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东乌珠穆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单位。东乌珠穆沁旗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现状

  房屋征收范围为32106部队营区建设范围内居民房屋一处(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房屋所有权人:毛凤云,房屋权属证书编号:XDW房权证98字第1-3-00154号,证载 建筑面积212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以评估公司实测为准);土地所有权人:毛凤云,土地权属证书编号:东2010国用(25401B)第540号,占地面积1464.68平方米。建筑物为砖木结构和土木结构房屋,建筑结构简易,配套基础设施较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第三次国土调查,该院落土地用途为军事用地。

  2011年12月我旗启动巴彦街库伦庙西侧国有土地上居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该片区共涉及138户居民,其中137户居民陆续完成安置搬迁。2012年6月旗征收部门与毛凤云子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督促其搬家时,毛凤云以子女没有权利处分其财产为由拒绝搬迁,并向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协议无效。2014年4月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定其子女和旗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至今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和补偿支付期限

  严格执行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的政策,房屋征收具体签约、搬迁和支付期限均以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为准,自评估报告送达或签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房屋征收签约,签约后6个月内完成被征收房屋搬迁。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从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不少于3家候选评估机构中书面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放弃选择评估机构的情况下由旗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同时由旗公正机关予以现场公证。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工作时间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完成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对外公示3日,评估费由房屋征收单位承担。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以货币化安置或实物安置的方式实施,具体补偿方式由 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补偿和奖励补贴等。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为:证载登记主房、主房东西两侧无证房屋、附属房屋及附属物等均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为: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面积8.0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得低于500元。

  2.选择实物安置的,安置房源由政府回购市场商品房源、政府现有安置房源等方式安置,并按照货币化征收补偿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实物安置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现行土地市场价格出具估价报告,并由旗征收部门予以补偿。已经超过土地出让使用年限的按照划拨方式进行补偿。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由被选出的房地产价格估价公司对土地“三通一平”(“三通一平”是指通水、通电、平整土地)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核实后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30元/平方米。

  六、奖励政策

  自征收评估报告送达或签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房屋征收签约,签约后6个月内完成被征收房屋搬迁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逾期不享受该项奖励。

  七、法律责任

  (一)旗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要在收到评估报告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在收到复核申请10日内无偿予以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盟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承担,但经鉴定与原评估结果有误差的,鉴定费由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仍有异议或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旗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被征收人对旗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及旗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予搬迁且 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旗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旗法院要切实做好房屋征收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房屋征收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断电、断水、断热和阻断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的均要依法追责。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估价师计入信用档案,同时报告发证机关,并委托发证机关按照规定作出裁定。

  八、 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东乌珠穆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均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