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 年东乌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2〕63 号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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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 (场) 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经 2022 年旗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2022年东乌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2 年 12 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 年东乌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低 收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内政发〔2013〕70 号 )《关 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通知》 ( 内政发〔2014〕77 号 )《东乌珠穆沁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5 号 ) 文件精神,为确保 2022 年公 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分配

  我旗现有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90 套,房源位于宝音小区 57 套、户型面积 45-60 平方米;梦圆 (卫洁) 小区 9 套、户型面积 59.94 平方米;阳光小区 15 套、户型面积 45 平方米; 白音庄园 6 套、户型面积 40-57 平方米;艾里小区 3 套、户型面积 58.62 平方米。

  1.65 套用于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2.25 套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租赁标准及租赁年限

  配租价格:租金标准根据申请家庭保障类型分类,低保户 1 元/平方米 · 月、低收入家庭 4 元/平方米 · 月。

  租赁期限:一年期。

  三、申请条件

  (一) 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我旗城镇户口五年 (含五年) 以上;

  3.低保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享受低保一年以上的在保人员;

  4. 申请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在城镇内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 房面积不足 15 平方米 (不含仓库面积),无车辆登记记录 (不含二轮、三轮车),并未享受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5.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无工商登记,无作为股东向某公司出资的情况。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

  1.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2.新建、购买、获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房产的;

  3. 申请之日前 10 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房产赠与行为的;

  4.申请之日前 3 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分户行为的;

  5.居住房屋已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并安置的家庭( 因病或其 他因素至贫的除外);

  6.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条件的。

  四、公租房的分配管理及报名审核

  (一) 公租房的分配管理

  1.旗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已配租公租房的管理,由

  乌里雅斯太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入住公租房人员纳入社区管辖范 围,并对其进行管理;

  2.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转租、转借或闲置,也 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旗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无条件收回;

  3.承租人在承租期间退出低保范围的,经民政部门审核符合 低收入家庭的,按照低收入标准补缴租金。

  (二) 报名审核

  1.初审 ( 2022 年 12 月 15 日 — 12 月 21 日 )。 由各社区居委 会负责受理本辖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初审,公示 3 日无 异议后,报送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进行复审;

  2.复审 ( 2022 年 12 月 25 日 — 12 月 31 日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对社区上报的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人员名单进行复审, 审核公示 3 日无异议后,报送旗住建局;

  3.终审 (2023 年 1 月 4 日— 1 月 10 日 )。旗住建局根据复审 意见,向民政部门发出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进行核查的函询文 件进行终审,出具审核报告报送旗住建局;旗住建局对符合条件 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 3 日无异议后组织分配。

  五、分配要求

  ( 一 ) 公租房分配现场由旗公证处委派专人进行全程监督、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二)公租房分配后,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与旗住建局住

  房保障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过期予以收回,另行分配。

  ( 三 )租赁家庭要切实认真履行《东乌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相关条款。

  六、工作要求

  (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该方案,精心组织, 抓好落实,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把好事办好、办实。

  ( 二 ) 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要严把审核关口,坚持执 行审核、公示制度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工作中要严明工作纪律, 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对在公租房分配过程中以权谋私、玩 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 三 ) 强化社会监督,设立公开投诉信箱,公开举报电话, 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旗住建局监督举报电话:0479-3221340;旗纪委监委监督举 报电话:0479-322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