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等三个工作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2〕60号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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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现将《东乌旗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东乌旗村村通客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东乌旗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11月8日 

  东乌旗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 

  联合审核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牧区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客运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交运发〔2014〕258号) 及相关标准规定,建立东乌旗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 

  第二条 成立东乌旗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小组),具体由旗交通局牵头,旗应急局、公安局交管大队和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成,旗交通局负责联合审核小组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工作小组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城乡客运协调、规划、布局和监督,严格公共交通市场准入,规范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和线路经营权的使用。 

  第三条 联合小组负责对申报公路实施勘验,旗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旗公安局交管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旗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及相关公路技术标准规定,对是否符合通行客运班线进行审核。勘验内容主要是途径公路技术条件、安全设施建设、中途停靠站点、运行限速标志标线等相匹配。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或大中修护验收合格后,需要新增农村客运班车的,由客运企业提出申请报旗交通运输局,旗交通运输局组织联合小组对申报道路进行实地勘验、审核。 

  第五条 经联合小组勘验一致认为公路通行技术条件及相应设施达不到要求的,联合小组应当告知申请客运企业或相关组织 ,旗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路况整改的技术指导,待整改结束后由联合小组重新勘验。 

  第六条 公路技术条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经审核小组实地勘验并一致通过后,旗交通运输局适时安排客运车辆投入营运,方便群众出行。 

  第七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东乌旗村村通客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旗村村通客车服务质量,更好的解决边远地区群众出行难题,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和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是我旗从事村村通客车运营的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考核范围是政府财政补贴实施的村村通客车客运班线及客运车辆。 

  第三条 成立东乌旗村村通客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负责全旗村村通客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组由旗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和公安局交管大队三个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交通运输局。 

  第二章 考核方法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我旗村村通客车车辆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考核与评价。 

  1.村村通客车车辆实行单车考核,企业应当建立单车档案;     

  2.每年进行1次考核,时间安排为每年度末;    

  3.每年12月15日前,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局报送村村通客车车辆运营考核档案及其他考核评价所需资料,供考核组考核评价使用; 

  4.考核评价完毕后,旗交通运输局应当将《村村通客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汇总表(年度)》向社会公开公示,并通报给车辆所属企业。     

  第五条 行政村村村通客车客运车辆考核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00分,另设加分项10分。按照分值划分四个等级(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考核期内,考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为AAA级;考核得分达到70分以上的为AA级;考核得分达到60分以上的为A级;低于60分的为B级。     

  1.单车年度考核为AAA级的车辆,全额享受村村通客车运营补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2.单车年度考核为AA级的车辆,95%享受村村通客车运营补贴。     

  3.单车年度考核当年为A级的90%享受村村通客车运营补贴,连续两年为A级的车辆,自动降为B级。     

  4.单车年度考核为B级的事辆,取消年度村通客车运营补贴。     

  5.各村村通客车单车考核金额的合计,即为运营企业村村通客车年度财政补贴总额。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服务质量考核具体内容     

  1.运输安全指标(28分):交通责任事故情况,车辆技术状况,车载实时监控设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行车记录仪使用情况,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驾驶员从业资格及违法违章情况;     

  2.经营行为指标(28分):经营许可执行情况(核定运营情况,票价执行情况,违法违章情况),牌证携带放置、车容车貌情况,安全告知执行情况,班次执行及诚实信用情况;     

  3.服务质量指标(24分):社会举报投诉情况(包括新闻媒体曝光、12328投诉、信访件),旅客满意率调查情况,服务质量随机检查情况,司乘人员文明行为情况;     

  4、社会责任指标(20分):维护行业稳定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和行业管理部门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完成情况;       

  5.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车考核等级为B级:   

  (1)考核期内,考核得分为59分以下的;(2)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同等责任);(3)单车因服务质量差被投诉且被行业管理部门査实3次及以上; (4)不按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运营班次发班,全年营运里程达不到应执行班次合计数的(因恶劣天气、道路施工、政府指令性任务、车辆二级维护等原因未能达到按规定运营天数里程不计入考核);(5)被旗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旗级以上新闻体曝光的;(6)村村通客车运营企业未按时申请考核,未提供考核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的;(7)车载实时监控设备、卫星定位装置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修复的,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发生3起以上的;(8)发生群体信访参与罢运事件的; (9)其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七条 村村通客车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服务质量管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部门核定资金补助标准和确定延续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村村通客车运营补贴资金,根据考核组考核结果确定的金额标准确定。     

  第九条 交通运输局根据考核组确定的考核结果,向上级申请村村通客车运营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条 村村通客车运营补贴的项目资金使用,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应自觉接受考核组的检查考核,积极配合工作,按规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以提升我旗村村通客车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东乌旗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旗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条件     

  (一)车辆的结构和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     

  (二)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三级及以上。       

  (三)农村客运车辆报废后,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四)合理选配农村客运车型。农村客运班线,包括村村通客车班线,可以根据途经路面宽度,可选择车长不小于3.5米的营运客车;农村客运公交化经营班线,可选用公交车型。     

  二、农村客运车辆运行要求     

  (一)车速限制。对农牧区客运班线途径的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段与过村镇路段,实行限速通行,前后设立限速标志,农牧区客车行驶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路段限速标志规定的车速。一般要求:3.5米及以上的单车道路段最高限速20Km/h,受限路段限速10Km/h;水泥或沥青路面的双车道路段限速40Km/h,受限路段限速l5Km/h。     

  (二)时段限制。根据客运路线里程、地理条件和季节,控制早晚运行的客车通行时间。     

  (三)气候限制。遇大雾、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应按照公安部门管制要求,禁止客车通行农村公路。     

  (四)车辆维护。车辆维护按照《客运车辆维护制度》执行并组织实施。日常维护应在每日发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实施。客运站在农村客运车辆发车前的安全例检应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严格执行。     

  (五)车辆保险。必须购买足额营运车辆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不得低于40万元/座。     

  (六)车辆动态监控。农村客运车辆必须安装使用车辆动态监控装置,并保持入网率、在线率,轨迹完整率,企业要建立监控值班制度和监控日记,确保车辆动态实时监控到位。督促农村客运企业积极推进GPS车载监控系统智能化(4G+ADAS+DSM智能视频终端)升级改造。     

  三、农村班线客运驾驶员从业条件     

  从事农牧区客运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二)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并经运输企业培训上岗;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五)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四、规范农村客运车辆管理 

  (一)严格限制车辆类型。农牧区客运车辆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选用,鼓励选用更加环保节能的新型客车,坚决淘汰老旧柴油车,优先选用具有主动安全功能的先进客车。 

  (二)积极推进农牧区客运运力提档升级。鼓励客运企业更新使用更舒适、更高档的车辆从事农村班线客运,加快淘汰低端、低档客车。 

  (三)坚持公司化经营。农牧区客运经营主体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支持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以入股、重组等方式依法经营,坚持公车公营经营模式,杜绝车辆挂靠经营和经营权租赁、承包、转包。     

  五、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应急管理和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客运车辆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旗、苏木镇(镇)、嘎查村三级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努力实现农牧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达标、驾驶员合格、管理有序、运行安全的目标。     

  (一)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是农村客运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内道路安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完善道路安全管理措施,加大农村道路安全管理力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主动履行农牧区客运行业管理职责,把好农牧区道路运输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驾驶员资格资质准入关、交通秩序维护关和道路安全条件审查关。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和驾驶员,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执照证件。       

  (三)农村客运经营企业是农村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安全隐患排查,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农村客运车辆装载运态监控装置后,必须保证正常使用,客运企业必须履行安全动态监管职责,实行动态监控。驾驶员不得超员超载,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安全学习。要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确保具备相应的事故赔付能力,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增强对各种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置、赔付和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