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乌旗2022年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2〕39号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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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现将《东乌旗2022年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3日

  东乌旗2022年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动物调入监督管理的公告》、《盟农牧局关于印发<2022年锡林郭勒盟兽医工作要点>等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锡农牧医发〔2022〕5号)要求,切实推进我旗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努力实现不发生输入性重大动物疫情及区域性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现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二)坚持“以防保检,以检促防,防检结合”的原则。

  (三)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加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源头控制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切实做到现场检疫到位、规范操作到位、检疫结果处置到位。确保全旗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开展面达到100%,出证率达到100%;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出场动物产品合格率达到100%。

  三、动物检疫内容

  (一)产地检疫

  1.条件要求。产地检疫合格的动物必须是来自非疫区、临床检查健康、免疫接种在有效期内、必要的化验室诊断结果均为阴性,且牛羊必须佩戴合格的免疫标识。

  2.申报程序。“点对点”屠宰的动物或省内供屠宰和继续饲养的动物,由畜主或动物承运人按规定时限持申报材料向所在苏木镇农牧业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检疫申报点“点对点”申报检疫。动物饲养(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

  (二)屠宰检疫

  进入屠宰环节的动物承运人持所辖苏木镇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经屠宰加工企业检验检疫人员查证验物、宰前检疫合格后进入屠宰环节,实施宰后检疫。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巡检、抽检操作规范》实施巡检、抽检工作。

  (三)省外调运动物检疫

  旗动物疫控中心官方兽医按照《农业农村部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2号)对出县境外调动物实施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

  四、实施范围

  (一)区域范围

  在全旗境内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各苏木镇以所辖区域为准,不得跨辖区开展产地检疫工作。

  (二)检疫范围

  对全旗境内流通的牛、羊、马等家畜实施检疫,开展并受理检疫申报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组建官方兽医队伍、设置报检点

  各苏木镇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组建动物检疫的官方兽医队伍,明确官方兽医职责及出证权限,并上报旗农科局备案。全旗共设立产地检疫报检点10处,其中各苏木镇设立报检点各1处,每处报检点配备官方兽医2名以上、协检员2-4名、报检电话2部,另外,在乌里雅斯太镇设立集中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1处,各苏木镇需派驻1名官方兽医名到集中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实施动物检疫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辖区内产地检疫工作程序和报检、监督电话以及官方兽医、协检员岗位信息,保障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各苏木镇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动物调入监督管理的公告》,并围绕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官方兽医和协检员培训工作。

  (三)规范出具检疫证明

  各苏木镇及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分阶段、有重点地完成动物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任务。本旗牧户屠宰动物,由畜主凭牧户动物防疫档案及承包嘎查的动物防疫人员出具的动物免疫证明,到苏木镇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运输至“点对点”屠宰场屠宰;外来畜进入本旗屠宰,必须持有输出地出具的检疫证明方可进入屠宰场实施屠宰。本旗外调动物,由畜主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全部运输动物的口蹄疫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和布病检测报告、运输动物10%的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和其他国家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经检疫合格方可调运。出证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核对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检疫动物进行临床健康和免疫标识检查,检查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禁“隔山出证”。严格按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动物调入监督管理的公告》,督促落实进口、跨省、跨盟市调入的动物所有人,调入动物落地报告、隔离观察工作,严防输入性动物疫情。

  (四)加强动物检疫标识管理

  加强动物检疫标识的申领、发放工作,杜绝检疫标识冒领、滥用现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用证章由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定购,逐级发放,由专人、专账、专库规范管理,要详细做好订购、领发、使用、回收库存记录。企业派驻官方兽医按照屠宰企业日屠宰量以日统计领取的方式领取动物检疫标识,发放至屠宰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做好检疫标识的领取、使用记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只能由官方兽医出具,禁止转让、伪造、变造、丢失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同时,要在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网公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领发、使用情况。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由旗农科局牵头组织督查工作,对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旗农牧业综合执法部门成立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小组,负责查处屠宰、经营、运输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全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确保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强化动物检疫出证预警预报能力

  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本地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证情况进行线上实时监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自查;对发现不规范行为的要及时整改,纠偏归正;对违法违规出证行为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及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体系建设

  1.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一是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二是认真细化本地区屠宰行业发展目标,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三是建立健全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专项整治等工作。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一是农科局和农牧业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屠宰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能,实现对屠宰企业监管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痕迹化管理。二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场设立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屠宰行业监管。三是加强与市监、生态环保、公安等部门的协作,着力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合力。

  3.提升企业主体责任。一是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内控制度。二是提升屠宰企业检测检验能力,严格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检验制度,确保肉品品质质量安全。三是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提升屠宰行业监督管理能力

  1.完善屠宰行业法制化管理体系。持续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和标准,依法依规规范畜禽屠宰相关活动。

  2.稳步提升屠宰监管执法能力。强化屠宰监管人员管理,提升屠宰行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

  七、职责分工

  (一)旗农牧业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动物检疫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推进实施;

  2.负责官方兽医和协检员的申报、审核、提交上报、培训和管理工作;

  3.负责加强畜禽标识以及养殖档案信息管理,完善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等相关设施,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

  (二)苏木镇政府职责

  1.苏木镇政府和社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要求,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和组织宣传工作;

  2.负责设立报检点,配备官方兽医,完善本辖区内动物检疫报检点场所、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

  3.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三)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1.负责全旗动物检疫工作的具体落实事项。

  2.负责流通环节和边境边界地区外来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防范及区域化管理技术支撑。

  3.省外调运动物《动物检疫合格证A证》开具工作。

  (四)旗农牧业综合执法部门职责

  1.负责动物防疫、检疫相关工作的监督执法工作。

  2.负责流通环节和边境边界地区外来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如活畜交易市场、辖区内屠宰加工企业等场所。

  (五)苏木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职责

  1.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报检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及规章制度的完善、公示工作;

  2.负责配备检疫报检点的官方兽医和协检员,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及省内屠宰、继续饲养动物《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开具工作;

  3.负责做好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的宣传工作。

  (六)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财政、公安、交通、监察、发改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职责,配合农牧部门抓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七)检疫报检点职责

  动物检疫报检点在接到报检后,及时派官方兽医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检疫和无害化处理记录。

  (八)官方兽医职责

  1.依法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结果负责;

  2.实施检疫中如发现患有传染病的动物,应及时上报主

  管部门并做好隔离措施;

  3.负责做好检疫记录及统计报表工作。

  (九)协检员(防疫员)职责

  1.协助官方兽医完成出栏动物的检疫工作;

  2.每周对辖区巡查1次,巡查动物流动、免疫、检疫、死亡、发生疫病等情况。如发现调入动物、死因不明或疑似染疫动物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官方兽医报告。

  (十)动物所有人义务

  1.积极配合官方兽医做好产地检疫工作;

  2.出售或运输动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

  3.出栏动物必须佩戴免疫标识,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运;

  4.随时接受农牧业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5.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需提前3天报检,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需提前15天报检,屠宰动物提前6小时申报检疫,因特殊需要的,随报随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