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驻旗有关单位:
现将《东乌珠穆沁旗牧区生活污水治理长效管理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3日
东乌珠穆沁旗牧区生活污水治理 长效管理机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牧区人居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补齐人居环境短板,加快建设美丽宜居牧区,从广大牧民群众的愿望和迫切需求出发,立足我旗实际,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梯次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的原则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加强统筹规划,紧盯突出问题,选择适宜模式,完善标准体系,强化管护机制,不断探索和推进牧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机制。
第一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旗农科、住建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全旗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 旗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旗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旗财政部门负责全旗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及“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各苏木镇(场)是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统筹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和评估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苏木镇(场)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对管辖区的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负总责。组织研究决定运行维护管理的各项事务、设施管理人员的人选和补贴;
(二)定期检查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设施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
(三)落实设施管理人员的补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监管维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水质采样和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检查考核;
(五)应落实一名责任心较强、懂基本维护技术的设施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杜绝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限制或间歇性运行。
第六条 设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操作规程对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苏木镇(场)负责人报告,并及时向苏木镇(场)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维修意见;
(二)负责处理设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
(三)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第二章 管理工作基本制度
第七条 各苏木镇(场)要建立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
各苏木镇(场)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应每季度检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管理情况,及时监督指导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苏木镇(场)政府作为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直接运行管理单位,应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经过牧区生活污水治理业务培训;
(二)熟悉维护管理工作对象(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
(三)能够认真负责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维护管理的依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要有以下资料:
(一)工程设施、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等;
(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
(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四)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六)运行维护记录。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苏木镇(场)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每半年组织开展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开展水质检测,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所需经费列入旗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名单等上墙明示,并规范填写运行记录。
第十四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查,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检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沟渠,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过流通畅;
(二)每月至少对格栅进行清渣一次,以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
(三)每半年对调节池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四)每年对厌氧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污泥淤积。厌氧池作业时,应当先打开全部的检查井井盖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室息或中毒事故;
(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
(六)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定期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
第四章 养护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资金来源:财政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补助资金、苏木镇(场)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各苏木镇(场)应统筹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苏木镇(场)应按照考核结果和补助实施细则负责拨付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经费。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考核结果进行拨付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
第十八条 旗财政部门负责东乌旗区域内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经费的审核拨付,监督资金规范使用。
第五章 维护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考核二种方式。
定期考核由旗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各苏木镇(场)的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不定期考核由旗政府、各苏木镇(场)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机电设备(包括电动机、水泵、风机等)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补齐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 因排放不达标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