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现将《东乌旗牧区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18日
东乌旗牧区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旗牧区集中供水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发挥长效作用,更好地满足牧区群众饮水需求,结合我旗牧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乌旗境内牧区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牧区集中供水工程建后维修养护资金原则上应以各工程管理单位运营收益为主,旗财政给予适当扶持为辅,并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盈余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程建后管理、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 牧区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基金主要来源是旗级财政、供水工程利润及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
第六条 旗财政预算中每年列支30万元作为全旗牧区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第七条 从盈利的集中供水工程利润中提存5%列入维修养护基金。
第八条 倡导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鼓励从事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单位捐赠资金。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牧区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设在旗农牧和科技局(水利局),并建立收入和使用台账,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条 维修养护基金支出范围:
维修养护基金用于对牧区集中供水工程所收水费之外的年度运行维护费用支出不足部分和工程大修费用进行补贴。
(一)工程运行费用:用于设备运行电费、取暖费等支出;
(二)工程日常维护费用:用于设备零配件、再生药品、虑料等日常维护所需用品的购买支出;
(三)工程大修费用:用于对水厂主要供水设备及供水管网进行更换和维修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工程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足部分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旗农牧和科技局(水利局)核实后,凭原始票据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报销。
第十二条 工程大修费在500元以上的项目,可按程序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大修费在500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管理单位自行解决,原则上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四章 维修养护基金的监督审计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的管理使用要公开、透明,并定期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旗审计局会同旗财政局对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各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费用不予在维修基金中报销,并依据损毁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饮水工程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对在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审核、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养护基金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旗农牧和科技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