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22〕3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纵深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把创新创业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着力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实现大学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创建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打造一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特色示范课程和创新创业培训活动品牌,创新创业教师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体系更加健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带动作用日益彰显,“城校共生”的创新创业生态基本形成,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建设。
1.健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机制。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完善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确保“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鼓励高校成立创新创业社团,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自治区教育厅、团委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2.完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高校要面向各专业开设创新创业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建设“创新创业理论基础+创新创业理论专业课程+专创融合课+模拟实训+实践学习+网创实训”的多模式立体化课程体系。鼓励高校自主编写高水平创新创业教材,遴选一批创新创业教材作为自治区级规划教材。开发一批创新创业教育在线开放课程,打造一批有专业深度和实践特色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创业教育特色课程。建设创新创业教育典型案例库,构建多元学习模式,为大学生自主学习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3.强化创新创业实训实践。建设产教融合的创新创业实训体系,健全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协同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和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和高职学校共建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建立企业信息平台,健全自治区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和试点企业培育制度,加快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一批国家备案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场地和帮扶指导。(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4.配齐配强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实施创新创业培训师资培养项目,培育专职双创导师。实施双创校外导师专项人才计划,探索建立驻校企业家导师机制,引进有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投资人等到学校兼职,逐步形成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双创教育师资队伍。完善高校双创导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的保障激励政策,挂职期间按照在编在岗对待。(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5.加强创新创业师资培育。设立创新创业专项课题,提高教师创新创业理论研究水平。鼓励高校举办创新创业培训讲师大赛、优秀讲师示范教学等活动,不断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建设一批双创导师培训基地,定期分层分级进行培训。(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6.深入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高校要加强创新创业培训,通过举办创业大讲堂,进行创业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导等,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思路,帮助大学生熟悉创业流程、培养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逐步形成有理论指导、有制度保证、有考核监督、有数据积累、能形成案例的创业辅导体系,形成一批高校创新创业培训活动品牌。深入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组织大学生到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政务实习,常态化开展企业实习和多层次的职场体验活动。(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委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扶持。
7.积极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落实大学生创业帮扶政策,统筹现有就业补助资金和渠道,对大学生创业予以支持。对创业失败的大学生,积极开展心理疏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一对一”个性化服务和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救助。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免费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项目推荐、创业培训、跟踪指导等服务,注重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参加创业培训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缴纳“五险一金”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8.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情况作为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落实落细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税费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规定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纳税服务,建立对接机制,强化精准支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9.加强金融政策扶持。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需求与投融资对接会,解决大学生创新创业融资难题。简化贷款申报流程,细化完善贷款管理措施,提高贷款便利性。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保障机制及贴息政策,将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对于新发放的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后,免除反担保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10.完善社会资本引入机制。以市场化机制引导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投向重点领域,畅通投资及退出渠道,形成“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鼓励证券经营机构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融资提供服务。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以市场化机制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健康成长。(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税务局、证监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11.完善高校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成立创新创业学院或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中心,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实践平台。推动校政企协同育人项目实施,实现实践平台共享化。高校要结合特色优势学科专业和实验室,联合有关行业企业建设一批校外大学生双创实践教学基地,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12.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北疆就业网”等公共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就业与创业资源。通过名师课堂、创新创业精品课程、企业和高校资源对接、“互联网+”服务等功能模块,强化创新创业网络实践。及时收集国家、区域、行业需求,为大学生精准推送行业和市场动向等信息。(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13.便利化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完善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加大实验室、科研仪器、设施设备等科技创新资源向大学生开放共享力度。加大对高校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客空间等实践平台资金支持力度,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开展专业化孵化服务。提升高校“产学研创转用”一体化服务能力,支持高校科研成果转化,通过师生共创形式,带动大学生创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微企业面向高校和大学生发布技术、管理、平台、数字营销、电商、新媒体等需求,开展“揭榜挂帅”。(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四)营造大学生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14.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门槛。持续提升为大学生开办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通过自建或购买第三方服务形式,实现“政策咨询—企业注册—纳税申报—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业务处理—问题解答”等一站式服务,推进一网通办、一日办结。推动高校、政府、企业对接科技园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电子商务园区、创业园等各类园区,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通过减免租金、水电、网络、管理等费用,减轻大学生创业压力。政府投资开发的各类创业园区和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使用。有条件的高校要免费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新创业空间,并给予必要的辅导和支持。鼓励公益组织和基金会面向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开展资助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返乡下乡开展初创型小微项目,配备行业关联创业导师,提供培训机会和金融服务,并加强组织吸纳和宣传推广。(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国资委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15.发挥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推动建立以包头稀土高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2个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内蒙古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20个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为主体的双创示范基地体系,为双创基地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深入实施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推动企业示范基地和高校示范基地结对共建。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建设,对评价优秀的基地、平台等给予后补助支持,充分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提高高校创新创业整体水平。(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16.打造“城校共生”的双创生态。深入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便利度。高校示范基地所在盟市要主动规划和布局高校周边产业,积极承接大学生创新成果和人才等要素,支持各类政策向大学生创业者倾斜,督促各项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的落实。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加强创业园和创业基地建设,推动大学生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积极打造“地校共生”的创新创业生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国资委,内蒙古税务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17.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与互联网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全链条服务机构,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创新创业知识产权辅导机制,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者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众创空间、创业园区、科技园区或孵化器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站,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有效、便捷的知识产权政策咨询服务,切实维护大学生创新创业权益。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畅通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转移转化渠道,按照规定对在校大学生最高可按照全额费用的85%减缴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以及10年内的专利年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国资委、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18.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机制。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推动产学研深度对接合作,通过平台发布、组织洽谈、举办对接会等举措,拓宽成果转化渠道,为创新成果转化和创业项目落地提供帮助。借助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社会资源,建立创新创业获奖项目发布平台,加强对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涌现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的后续跟踪支持,推动一批大赛优秀项目转化落地,形成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效应。积极引导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指导、场地设备等支持,为大学生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创造条件。(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内蒙古税务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19.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宣传引领。积极宣传创新创业帮扶和产业激励政策,总结推广高校双创教育改革成效,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环境。组织全区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周、校园宣讲、成果分享等活动,做好“创新之星”和“创业之星”年度评选,选树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加大创业带动就业主题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效应,营造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五)办好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20.完善大赛长效发展机制。积极争取承办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鼓励高校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联合承办“互联网+”大赛。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高教主赛道、红旅赛道、产业命题赛道、职教赛道、萌芽赛道等分赛道的组织工作,积极组织高教主赛道国际项目的申报和参赛工作。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和条件保障。坚持政府引导、公益支持,支持行业企业深化赛事合作,拓宽办赛资金筹措渠道。各高校要做好“互联网+”大赛项目的培育、孵化、比赛支持和赛后激励跟踪等工作,完善大赛长效发展机制。(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财政厅、国资委,内蒙古证监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落实机制
(一)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科学分工、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为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创新创业资源,促进跨部门协同联动。加强政策研究和衔接,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发展步骤、政策措施,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导向、具体要求上保持一致,强化推动落实。健全与国家相配套的促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及时清理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政策文件。
(二)强化监测评估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完善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开展情况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各项工作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推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将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质量纳入自治区高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切实提升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质量。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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