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22年的每人每月8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860元;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为每人每月1700元;特困人员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保持为每人每月 1337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保持为每人每月 573元。
5月12日上午,旗民政局就《锡林郭勒盟民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执行的通知》要求,召开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提标补发工作会议,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各苏木镇(场)民政助理、协理员参加会议。
会上结合各苏木镇(场)在享低保对象复核认定结果,根据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及标准提高情况,测算补差标准,并要求做好资金发放调整(增、减)工作,确保6月10日前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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